自由主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同样也是西方主流的价值之一。它历史悠长,内容丰富,众多学者解读并发展,使得自由主义内容丰富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误会,甚至是误读。本文章旨在能够梳理自由主义的历史脉络和时代内容,方便读者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自由主义的“前世今生”。

一、自由主义的历史:近代为开端

(一)自由的观念

关于自由的学说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自由观念是人不受一切约束的状态。但是卢梭指出人生来就有枷锁。侠义的自由观念是人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之下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当然,自由在古代和近代存在较大的差异。按照18世纪伟大的法国自由主义作家邦雅曼·员斯当的看法对现代人而言,自由意味着一个在法治之下受到保护的、不受干涉或独立的领域;而古代人的自由则意味着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 [1]

(二)自由主义应有之义

我们无意讨论自由古今差异的意义,但是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却是必须要重视。在伯里克利《葬礼演说中》曾有一段经典的论述:

对于私人的争执,法律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人;但我们也不会忽略优秀人才的要求……我们享有的自由也扩展了日常生活:我们不必相互猜疑,也不必因为我们的邻人选择其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愠怒……但这种自由并没有让我们变得无法无天。我们被教导要尊重长官和法律,并且永远不要忘记保护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我们可以如其所愿地自由生活,然而,我们也总是准备面对任何危险。(节选在《葬礼演说》)

自由主义应该包含平等原则和个人主义原则。个人主义原则应当在法治前提之前讨论,每个人共同遵守公共契约(公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之自由,并且其他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选择。

二、近代早期的自由主义观念

(一)霍布斯的个人主义观念

霍布斯的个人主义观点是近代自由自由主义传统的重要思想来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曾经描述,人类在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之所以是出现这样的状态,是由于人有保全自己的本能,并且每一个人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行事,因此,每个人之间都可能存在利益的冲突。人类最大的恶就是在这样的冲突之中每个人都无法妥善的保存自己。他全然拒绝了如下的古典观念:人类生活最高的善或最终的目的,以及至善这一古典观念曾经在社会哲学中占据的地位。他将政治安排视为一种策略——由此人们可以为其命运中的自然罪恶获得部分的补救——而不是为人类的繁荣和德行提供必需的条件。[2] 因此,人类社会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君主(有能者得之),它能够保障个人可以按照自身需求和平行事。这个意义上来说,霍布斯用如下的观点取代了人类的福祉在于一种自我实现或繁荣的状态这一亚里士多德主义观念:依据人类的本性和境遇,他们注定要永无休止地追求其不断变换的欲望目标。[3]通过霍布斯的主张,我们知道霍布斯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同时与自由主义相切合的内容在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平等的自由与否定君权世袭的思想。

(二)斯宾诺莎的个人主义观

斯宾诺莎是霍布斯的追随者,他同样认为人类行事的动力来源在于保全自己。但是在对待政府职责的问题上,他与霍布斯出现了分歧。依照霍布斯的观点:和平是人类生存、避免死亡的前提,因此维护和平是政府的唯一职能。在和平社会中,人类能够避免战争追求欲望,人类的自由就没有受到侵犯或者剥夺。在斯宾诺莎的看来:和平和自由互为条件,政府不仅需要维护和平,并且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个人自由与其说是一种消极的价值,即不受阻碍地满足欲望,不如说是每个人最高的目的。因为在斯宾诺莎看来,每个人维持生存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避免死亡,而是在他们之为个体的世界中肯定自己。因此,每个人都试图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能力,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肯定自己与众不同的个性。实现这个目的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不是霍布斯式的专制政府,而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自由主义自由能够得到保障的民主政体。[4]

(三)洛克的自由主义洞见

洛克最著名的论断是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的独立必须以财产的独立作为最基础的条件。但是作为个人私有财产的自由和生命却不能处分或者转让。理解这样的思想,必须在基督教一神论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公民虽然有权不受自然和人类生产之物的限制,并且可以处分自己的私人财产。但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并非完全属于个人,因为上帝是人类的造物主,每个人被创造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上帝制定的法则。如果人类都是上帝的子民,那么人类在这种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人类的生命和自由都打上了上帝的印痕,那么人类在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上平等的。如果有人想出卖自由变成奴隶,如果有人想结束生命,那么都将违背上帝的法则。另外,既然每个人的自由均是平等的,那么每个人都有选择如何生活的权利,只是不要违背上帝法则,不要侵犯他人自由就是被允许的。因此,人类可以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价值选择,在组成共同体是也要相互包容、相互理解。正因如此,英国政治实践的这些特征被洛克理论化并包含在其“公民社会”的概念之中——在这个自由人的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结合在一起没有共同的目标却能相互尊重他人的权利。[5]

三、启蒙思想时期的自由主义

(一)法国的贡献

由于法国有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和绝对主义制度,自由主义是在批判这种政治环境中进行发展的。并且法国学者总是借鉴英国经验的基础上来开展批判。其中对于个人自由观念发展最为突出的,应当是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主张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制衡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另外,孔塞多在《人类的进步史》一书中曾描绘一种最为纯粹的自由主义世界改善论的学说。此学说主张人类通过理性可以消灭战争、暴政,消除人性弱点,使得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文明不断发展,并且没有任何限制,最终达到至善的境界。但是这种学说受到了伏尔泰的批判,他主张人类在进步到一定阶段以后会出现倒退和野蛮时代。当法国大革命到来时,对于之前的理论主张进行了彻底的清算。法国一些学者对于法国大革命进行了反思,在19世纪30-40年代出现了“空论派”,他们拥护宪法,实行宪政,又称“保障主义”,并且把英国宪政主义归纳为“双重自由”,即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

(二)美国与苏格兰的贡献

尽管在美国有一些反对宪政主义的思想,比如杰斐逊的激进主义、麦迪逊的调和论以及美国式的托利主义,但是对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是试图建立法治政府抵制人治政府。法国由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美国由于南北制度的差异,使得两国学者在反思时清晰的注意到自由主义与政治秩序的深刻联系。但是由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顺利进入民主社会,他们更多关注自由主义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在自由主义影响下如何安排经济结构。其中,在探索自由主义与社会秩序和经济问题的过程中,休谟提出了伟大的见解。在《人性论》一书中,休谟认为,基本的正义原则产生的理由是人类仁爱的有限性、智力的局限性以及满足人类需求之手段的无法改变的稀缺性。这些基本的正义原则休谟称之为“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财产占有的稳定性法则、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诺言的法则。[6]之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进一步丰富了自由主义原则体系。他指出:其一,人类社会并不是兴衰循环观,而是不断发展最终达成商业体系或者自由企业体系。其二,政治结构的改变会引发经济体系的变动,交易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在经济结构中的对应之物。其三,社会结构并非人类有意设计而是人类个体行为的结果。单个的人类行为主体是每一种社会解释的终点。[6]

四、19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

19世纪的欧洲主要是英国出现了自由主义的繁荣,并且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英国所秉持的自由主义观念主要是古典自由主义观念,但是这一时期自由放任原则开始被政府干预理论所取代,其标志性事件是工厂法案的通过,它表明人民同意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可以干涉。另外政府守夜人理论逐渐式微,但是在国家政治层面,仍然坚持国家活动最小化的个人主义秩序。

随着功利主义思想的兴起,英国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发生了断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主要是边沁和詹姆斯·密尔。虽然边沁本人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但是在社会制度的解释过程中发生了解释性谬误,即“构建主义谬误”,边沁认为社会制度是可以通过人类理性进行选择性构建。而这一解释为很多非自由主义找到了进行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的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经由哲学激进主义运动传递到公共生活领域,结果导致了功利思想的如下转变:由其出现在亚当·斯密著作中的形式转变为天然倾向于干预主义社会工程政策的形式。[7]直至詹姆斯·密尔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政治哲学的论述才逐渐使得功利主义更加贴近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但是,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密尔对经济生活的生产环节和配分内容做出了详细的区分。那么这种观点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掩盖或者间接否认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某种重要论断,即经济生活是生产性活动与与分配性活动难以彼此混合在一起的关系体系。[8]密尔的思想最直接的影响是完成了自由主义传统肇始与边沁和詹姆斯·密尔的断裂,进一步的为干预主义和国家主义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此霍布豪斯曾对密尔有如下评价:“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了起来。”

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把古典自由主义的衰落解释成人们对J·S·密尔以及其他人放弃古典自由主义某些重要思想的响应。民主制度的扩张导致了政治环境的变化,智识生活中的上述发展既是对这种变化的反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变化的结果。回想一下,一旦当人们发现构成自由主义秩序的基本宪法——这一宪法在英国仅仅存在于传统与习俗之中——可以通过大众民主政体中的政治竞争而加以改变,那么自由主义秩序的式微似乎就是无可避免的了。最终促成自由主义时代之终结的恰恰是19世纪后期兴起的民主政治中争取选票的需要,而不是智识生活中的变化。[9]

五、二战后自由主义的复兴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影响就是国家主义的空前加强。并且形成了一种共识:经济发展不能依靠自由市场,而是取决于积极的国家和混合管制的市场。凯恩斯主义再次得到复苏。在此期间,很多知名学者对于国家权力无限扩张提出了批评。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纳粹主义的根源存在于社会至上主义的思想与实践之中。哈耶克警告说,西方国家采取的社会至上主义政策最终将导致极权主义的报应。西方文明任何可以接受的未来都要求否弃社会主义的理想,并再次回归被遗忘的古典自由主义之路——法治之下有限政府的道路。之后,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竭力主张一种没有基础但可以通过理论或猜想的不断批评与证伪而增长的人类知识观念。在政治生活中,理性的途径存在于对社会制度的零碎改革,而不是马克思和其他乌托邦主义者所拟想的对社会生活的总体改造之中。20世纪50年代,塞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强调,人类的经验证明,在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存在着无法根除的、最终的分歧,对于这些价值并不存在一个共性的仲裁标准。选择因而也就是个人自由的价值恰恰来自于这一激进的价值多元论。

在20世纪70年代,自由主义在政治哲学中迎来了短暂的复兴。复兴的主要原因受到了两位著名学者思想的影响。第一位是罗尔斯,第二位是诺齐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社会组织的自由主义构想。诺齐克是罗尔斯的批评者,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指出,最弱的国家制度应当被视为构成自由主义的乌托邦的框架,在这种政治秩序中,个人可以在实践中实现其不同的乌托邦设想而联合起来,并且强调应当把对经济自由的辩护同个人自由中非经济类型的价值结合起来。

自由主义的复兴是对时代问题的切实关注:政府的过度扩张以及它对个人自由构成的巨大威胁,其图谋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各种竞争性特殊利益集团对政策的控制。这一问题在公共选择学派詹姆斯·布坎南的著作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布坎南认为,只有通过修正基本的宪法规则,才可能防止政府为特殊利益集团所把持的状况,自由主义国家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古典职能。

[1][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 曹海军,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同上,第12页。

[3]同上,第13页。

[4]同上,第16页。

[5]同上,第19页。

[6]同上,第36页。

[7] [8]同上,第44页。

[9]同上,第49页。

自由资本主义的表现(自由主义释义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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