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员工,却印“销售经理”名片帮其他公司采购口罩,马女士向口罩生产商索要未支付的中介佣金,却被对方反戈一击认为“索贿”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马女士不应收取佣金,同时厂商已支付的佣金,因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亦不应受民事法律的保护,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国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中介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国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中介费(不是员工却帮公司采购)

国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中介费

不是公司员工,却印“销售经理”名片帮其他公司采购口罩,马女士向口罩生产商索要未支付的中介佣金,却被对方反戈一击认为“索贿”。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马女士不应收取佣金,同时厂商已支付的佣金,因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亦不应受民事法律的保护。

2020年4月,上海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经人介绍认识马女士,马女士向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本人作为上海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销售经理的名片,并在医疗公司接待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但实际上马女士并非医疗公司的员工,只是经医疗公司认可对外以医疗公司名义与纺织品公司洽谈。

随后,两公司达成协议签订了三份医用口罩《购销合同》。期间,马女士与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谈到,纺织品公司如按每片口罩向马女士支付一定的佣金,马女士就去打点供应链的同事为其优先发货。纺织品公司依约向马女士支付了部分口罩佣金15万元(以马女士开具的其他商户文具费发票入账),余款37.55万元未支付。

因后续佣金未及时交付,马女士将纺织品公司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佣金37.55万元及利息,纺织品公司则反诉要求马女士退回已支付的15万元佣金。

马女士认为涉案佣金系中介服务费。而纺织品公司则认为所谓佣金实质上属商业贿赂,故反诉要求马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纺织品公司没有委托马女士居间介绍口罩买卖事宜,在马女士与纺织品公司接触伊始,马女士发送的名片记载着其是医疗公司销售经理,纵观整个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马女士的一系列言行均能使纺织品公司产生马女士即医疗公司员工的认知,而医疗公司也认可马女士是对外以医疗公司名义与纺织品公司洽谈。由此可见,马女士的身份是医疗公司委托代理人,并非两公司的中介。故马女士主张与纺织品公司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要求其支付佣金,法院难以支持,上海奉贤法院遂驳回了马女士的本诉请求。

对于纺织品公司返还请求,公司支付所谓“佣金”是为了优先发货。2020年4、5月,疫情形势紧张,口罩需大于求,且纺织品公司购买口罩是为了向国外出口,而尽快发货能获得商业先机,获取更大竞争优势。此外,收取15万元的是马女士,医疗公司未如实入账。上述款项的给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民事法律的保护。上海奉贤法院亦驳回了纺织品公司的反诉请求。

作者 | 夏天 张筱嫣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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