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原告关于给付首期款现金37万元的陈述,充满疑点、与常理、交易习惯不符,不具可信性,仅凭收据,而其他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1月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8万元,签约时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3年1月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37万元首期款后,被告未配合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交易递件,原告及中介多次催促,并于2013年3月7日发出《催办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首期款(含定金)42万元,支付违约金13.8万元,中介费1.38万元,承担诉讼费。

了解案件后,积极反诉】我所接受被告委托后,向委托人了解到2013年1月6日,双方确在中介处签署了一系列办理银行按揭的资料,但没有签署收据,更没有收到钱。原告签署按揭资料后,中介发现其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原告要求变更为其配偶名义办理代理,被告不同意。被告曾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发出办理按揭手续的《催告函》,并于2013年4月12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据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为:1、确认合同已于2013年4月12日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8万元(扣除定金5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笔迹鉴定结论为本人签署,险些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一次开庭,我方委托人还申请了当时中介的代办徐小姐出庭,结果徐小姐庭前又不愿意出庭,只写了一份证言,证明2013年1月6日双方共同去银行签署按揭资料的过程。由于我方对《首期购房款收据》签名不认可,被告再三确认自己没有签过这份文件,我方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结论是被告亲笔书写。被告回忆称,可能是空白文件夹在按揭资料中,自己没注意就顺手签了。我方要求原告详细陈述款项交付的过程,原告代理人称是现金支付了37万元,后开车到被告楼下在车里交付了37万元。法庭要求第二次开庭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场,并给予双方新的举证期限。

重拾信心细心、认真收集整理证据】鉴定结论让团队成员心情一度很低落,但我们很快收拾心情,重新上路。团队律师加班加点开会讨论,群策群力,建议委托人收集如下证据:1、2013年1月6日当天的通话记录;2、当天被告的行程,和什么人在一起,能否出庭作证;3、车辆出入华南理工的记录,能否调取到?4、申请法院调取原告的银行取款记录。委托人也不负众望,找到当晚一起聚餐的老师,有三个小伙伴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当晚被告没有离开过聚会现场,并向华南理工大学物业管理部门,调取了车辆出入记录,调取了当天的通话记录……手握着厚厚的近两百页证据,我们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第二次开庭,面对我方充分准备的证据,原告几乎缴械投降】兵法曰,运筹帷幄方就能决胜千里,这话所言不虚。在第二次庭审中,根据法庭的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法院调查。原告对于37万元的来源、现金交付前的联系、现金交付的细节均没有陈述得让人信服。而我方提前充分准备的,针对原告每一个环节的证据,让原告均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对于37万现金从何而来,为何没有电话联系确认具体时间,为何没有出入记录,原告只能质疑,只能不认可被告证据三性,但公理自在人心,在一份份证据出示的过程,合议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意见。

我们不仅收获了胜诉判决,更是收获了客户满满的赞许】结果可想而知,对于原告关于现金支付37万元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

1、按照合同约定,首期楼款42万元(含定金5万元)应在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天付清,2013年1月6日交付首期款的条件和时间尚未成就;

2、原告称被告急着用钱,要求提前支付首期款,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该陈述,本人不予采纳;

3、关于给付现金37万元的过程,按照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约定晚上给钱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开车达到后没有打过电话,并且,现金37万元数目不小,以现金给付与交易习惯不符;

4、三名证人证明,原告所称收款当日晚上6时至10时,被告与证人一起吃饭,期间没有离开聚会现场,双方不具备交款时间;

5、华南理会大学保卫处记录显示,当晚粤BM9W73车辆并无出入大学的记录。

最终,一审法院不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认定其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不积极出售名下已有房屋,导致交付无法成功完成,应当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我方的反诉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对我方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大加赞赏,表示以后朋友遇到法律问题,一定推荐给我们!

办案心得体会】该案案值不大,案情却是扑朔迷离,与美剧的剧情相比,毫不逊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可能遇到各种问题,包括委托人记不清签名问题导致的不利和尴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不急不躁,认真细致的收集和整理证据,运用我们掌握的法律知识,找到一个突破口,就可能撕开对方建立的整个进攻体系!反之,我们在担任原告代理律师时,也要眼光看得更远一些,对案件的分析更加客观和审慎!

一不小心,已经成了从业近二十年的老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没有上百件,也有几十件,实有系统整理分析,提供给律师所年轻律师作为学习提高教材之必要,是以成文。

款项收到说明和收条的区别(与实际收取款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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