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规范管理员工,通常会制定一些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关乎员工工资等,涉及员工利益,比如迟到一天扣三天工资、忘记打卡扣工资或全勤奖,这些制度合法吗?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进行总结,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忘记打卡扣三天工资?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忘记打卡扣三天工资(忘打卡被扣工资和全勤奖)

忘记打卡扣三天工资

企业为了规范管理员工,通常会制定一些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关乎员工工资等,涉及员工利益,比如迟到一天扣三天工资、忘记打卡扣工资或全勤奖,这些制度合法吗?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进行总结。

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30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聘用张三从事操作工工作,合同期限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每周工作五天八小时,每月基本工资为1380元等内容。每天上班时间8点到下午20点下班,每餐吃饭时间为20分钟,超过八小时以外工作时间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甲公司的《员工工资计算办法》第3.2.7条规定“全勤奖,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及漏卡有全勤100元”、松富公司提交的实施日期为2015年3月1日的《考勤管理制度》第3.1.2条规定“……当月补卡一次取消全勤,每月补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每多签一次扣10元。每次签卡有期限不得超过1天。漏刷卡而没补卡者,按事假计算”、第3.7.1条规定“每位员工全勤奖为100元/月。有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及补签卡以上行为者,不予享受全勤奖”。

2015年6月12日,张三向甲公司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以“车间不合适,领导差(车间)”为由,申请辞职,经甲公司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随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2015年4月、5月克扣的工资60元以及全勤奖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考勤奖惩规定,是甲公司根据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的管理作出的奖励和处罚,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奖惩金额不得损害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益。关于全勤奖,由甲公司单方作出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奖励,故奖励条件应当符合松富公司设定奖励条件,其中规定不得有漏打考勤等情况,而张三每月均有漏打考勤的情况,所以不符合发放全勤奖的条件,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全勤奖500元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漏打卡的处罚与考勤奖惩是一体的,甲公司扣除张三60元工资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张三权益,张三要求甲公司返还该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员工工资计算办法》和《考勤管理制度》有向张三公示或告知,故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且张三忘记打卡后,均填写了补签卡申请单,公司领导也予以了确认,说明张三确实有上班。故甲公司应向张三支付全勤奖500元。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敲黑板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关于员工的工资、考勤、休息休假的制度等,当然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举证考勤管理制度有告知劳动者,所以不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最终要求公司支付已扣除的全勤奖。

二、规章制度怎样才能作为判案依据?

1.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制度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

2.不具备上述的民主程序,则可以采取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