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法考学子而言,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等老师的名字早已如雷贯耳。

为争夺名师资源吸引生源,国内两家“明星级”法考培训机构厚大法考和瑞达法考“打”了起来。2017年11月,厚大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瑞达公司,索赔1亿元。

法硕联考瑞达和厚大哪个好(法考名师挖角战落幕)(1)

近日,这桩历时将近五年的案子重锤落下——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瑞达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请。

刘凤科、徐金桂出走厚大,自立门户“挖角”老东家遭起诉

据了解,国内知名法考培训机构厚大法考起步于2013年,由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负责运营,目前旗下坐拥罗翔、鄢梦萱、向高甲、刘鹏飞多位知名讲师。

2016年,原属于厚大法考的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等多位名师出走自立门户,成立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厚大公司诉称,自己多年深耕法考培训领域,推出的“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课程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北京校区”等校区名称、“汉中广场”等培训地点名称等在考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显著识别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瑞达公司在其提供的法考培训服务中擅自使用上述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仅如此,厚大公司还表示,瑞达公司聘任十名原属厚大公司的知名讲师,具体包括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韩静茹、李晗、杨雄、刘安琪、蔡雅奇、舒扬。涉案讲师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系“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上述指控,瑞达公司一一进行了辩驳。首先, “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称谓,并非厚大公司所创设或独有,不少图书和商品名称都与上述命名方式相似,比如《高等数学“学习包”》 “2013年中考化学考前聚焦热点”等等。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相关名称经厚大公司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瑞达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司考培训行业人员流动频繁,讲师离职属正常现象。很多所谓被“挖角”的授课讲师都是与厚大公司签约到期或协议解除后才加入瑞达公司,属于正常人才流动,且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违反讲师与厚大公司的协议约定,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瑞达合计赔付102万,双方均不服上诉

经过审理,一审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瑞达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厚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具体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以及涉案学习班名称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亦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瑞达公司相关行为造成公众混淆。因此,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挖角”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以司法考试培训为其主要业务,这类业务较大程度上依托于培训讲师及其在考生中的影响力。其中八名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后,拥有择业和流动自由,瑞达公司的聘用和宣传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过讲师李晗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宣传(此处瑞达为受益方,应对李晗行为负责),以及瑞达公司聘用、宣传讲师蔡雅奇之际,二位讲师仍与厚大存在相关协议,因此瑞达法考的做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此外,厚大公司还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商业诋毁言论,由于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厚大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司法考试培训市场的特殊情形,认为“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不具有影响力是错误的,且瑞达公司的“挖角”和宣传行为情节严重,给厚大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一审判赔100万元数额过低。因此,厚大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厚大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瑞达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1000万元。

瑞达公司则强调,李晗接受采访的视频最早时间已经晚于协议时间,且蔡雅奇与厚大公司解除协议后才与瑞达公司签约,因此相关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驳回厚大诉请,瑞达也曾反诉厚大

在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看来,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与厚大公司一样的课程命名方式,以及相同的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学习班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瑞达公司聘任以蔡雅奇为代表的原在厚大公司授课的讲师并在微博发布与讲师相关的信息,以及李晗接受采访对瑞达公司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要求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北京校区”等校区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汉中广场”等培训地点名称,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名称经过其推广宣传已“有一定影响”。

在“挖角”问题上,二审法院指出蔡雅奇在签订新约前已向厚大公司提出解约,故至少不能当然推定瑞达公司知晓厚大公司与蔡雅奇的协议纠纷。即便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的协议没有解除,双方的履约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者雇佣合同约束,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因此,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另外,李晗讲师与厚大公司约定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含)”,本案证据显示李晗的采访视频最早上传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因此李晗接受采访并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受益方瑞达公司自然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就此落幕。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双方“缠斗”的五年里,瑞达公司也曾试图进行反击。2018年,因不满厚大公司宣传语使用“最强师资阵容”等词,瑞达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反手”将厚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厚大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万元。

据悉,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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