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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学区房(买卖二手学区房户口成筹码)

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学区房

害怕户口迁不进 买家不付尾款;担心拿不到尾款 卖家不明确告知户口已迁出

买卖二手学区房 户口成筹码?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蒋璇 通讯员秦燕)2019年,刘萍(化名)从王建(化名)手上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可是,由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刘萍全家无法落户。随后,双方因为户口问题一直僵持不下,王建一纸诉状将刘萍告上法庭。

日前,七星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上,王建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户口迁出,只是双方出于各自的担忧,才出现了这场关于学区房户口的博弈战,遂判决刘萍支付剩余购房尾款。双方表示服从判决。

因户口问题双方闹上法庭

2019年6月,为了给女儿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刘萍忍痛卖掉自己的新房,并花118万元购买了王建名下位于七星区的一套158平米的学区房。合同签订后,刘萍先支付了83.3万元的房款,并承诺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到账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34.7万元支付给王建。同时约定,王建需在2019年9月10日前将户口迁出。

2019年9月10日,刘萍一家搬进了新家。可没想到,当她多次向房产中介索要房产证以便到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的手续时,却未能如愿,原因是她尚未支付尾款。联想到网上有很多买了学区房但无法迁入户口的新闻,刘萍开始怀疑王建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迁出户口,因而故意威胁中介公司不能将房产证交予自己。虽然公积金贷款已放款到自己的账户,为了避免遭遇类似情况,所以她坚持在迁入户口后,才会付清尾款。

另一方面,对于刘萍的建议,王建也不愿妥协,他认为,事实上这套房已于2019年8月5日过户到刘萍的名下,对方一家也都已入住,而户口是他收回尾款的最后筹码。

双方就户口问题争执不下,王建一纸诉状,将刘萍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购房尾款34.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确认卖方已履约买家应支付尾款

庭审中,刘萍再三表示,她一直同意支付尾款,但王建一会说户口已经迁走,一会说要拿到尾款才迁走。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让她无法确认对方是否已经履约,故提出必须要在自己一家迁入户口后支付尾款。

而王建则当庭向法官出示户口本,证明其已于2019年3月20日将其户口从涉案房屋中迁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迁出户口的义务。

七星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王建支付尾款,此行为已属违约,对于王建主张刘萍支付购房款34.7万元,刘萍亦同意支付,该院予以支持。

对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9年9月10日交房前迁出户口即可,王建实际上早在2019年3月20日已迁出户口,但未将户口已迁出的事实明确告知刘萍,且在庭审中亦认可庭审时才第一次出示户口本给刘萍看。因此,法院认为,刘萍有正当理由怀疑王建的户口并未实际迁出。

本案中,双方约定王建先迁出户口,刘萍后支付34.7万元购房款,在刘萍不能确认原告已迁出户口前,有权不支付34.7万元购房款。但自庭审之日起,刘萍已确信原告已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应立即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若逾期支付,则应自庭审日之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即月利率1.2%支付违约金。

主审法官表示,购买学区房,户口问题至关重要,买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就卖方户口何时迁出及逾期迁出或无法迁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约定。卖方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耍小聪明,实际上已迁出户口却不明确告知买方,以户口作为要挟买方付清房款的筹码,此举最终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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