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明明只是撞了车
却还被要求赔偿误工费?
撞了营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
对方除了要求己方承担修理费用外
还提出了额外的误工费
以及车辆停运的相关费用
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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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包括哪些?
营运车辆,简而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等方式盈利的机动车。出租车、公交车以及大型货运车等都属于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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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营运车辆
区分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主要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
如果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那么该车就必须要有运管部门发给的“道路运输证”和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有的“从业资格证”才可以从事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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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营运车辆
事故中需要赔偿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营运车辆每天都要负担一定的营运费用,若发生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仍要支付等量的营运费用。所以若与营运车辆相撞,过错方除了需要负担车辆的修理费用还必须承担对方的车辆停运费以及司机的误工费。
事故发生后,可以简单地预估维修项目以及需要花费的时间,按照当地的物价,适当给予司机赔偿。如果对方司机不同意赔偿方案,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合同及单据证明赔偿费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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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7年10月4日,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6年,吴某与天水祥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出租车的经营权,每月需向该公司缴纳班费7280元,合同约定,经营车辆意外停驶期间,班费照常交纳。2017年7月,吴某雇佣王某为司机,运营该出租车。
因该次事故致使出租车停运55天,给王某、吴某经济上造成损失,因主要责任方靳某拒不协商处理,王某、吴某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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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考虑王某作为下岗职工以驾驶事故所涉出租车为业的情况,结合吴某在车辆停运期间未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和出租车行业司机报酬结算同行惯例,可以确信因交通事故而致使出租车暂停运营给王某带来了必要的误工损失,该项误工损失应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故靳某对于王某主张误工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异议不能成立。
参照2016年度甘肃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平均工资为65524元/年的标准,故法院支持王某误工费为6930元(65524元/年÷365天×55天×70%),支持吴某班费损失为9355.5元(7280元÷30天×55天×70%)。
避免意外的发生
最重要的还是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出行!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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