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坦白怎么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

大家好,我是术律,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刑罚裁量制度。

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但是是否真的如此呢?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到底如何。

一般来说,刑罚的裁量制度针对的有五种情况,分别是: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累犯:是指因受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通常情况下我们把累犯又分为两类:

(1)一般累犯

①主观条件:都是有犯罪故意的

②刑度条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③时间条件:五年之内

(2)特别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无刑度条件,无时间条件限制。

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自首在此处不赘述,下一篇文章会详细讲解。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被动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但在提起公诉前又翻供的,能认定为坦白。但在翻供后提起公诉前又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坦白。

(2)被动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但在提起公诉后当庭翻供的,能认定为坦白。在提起公诉后,如实供述了与所起诉之罪同种的其他罪行,应认定为坦白。

(3)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及“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都可以得到如同自首一样的从宽处遇。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通常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羁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对于数罪并罚,有四种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折中原则。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处理方法:限制加重先减后并(发现新罪)、先并后减(发现漏罪)。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坦白怎么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

缓刑: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如果缓刑失败,(1)再犯新罪:合并计算 (2)发现漏罪:合并执行 (3)没有遵守规定:收监执行

不过民间也流传着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虽说如此,在法律面前我们应当诚实并且尊敬,各位小伙伴一定要遵守法律,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哦。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张三盗得李四新摩托车藏匿,李四报案称案发前张三借用过他的摩托车,而保安员王五反映曾看见一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了一辆摩托车。

当地派出所将张三带至派出所盘问,张三当时谎称不知情,没有交代,但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心里不安,将摩托车主动退还给了失主李四。

当派出所干警再次追问张三时,其交代私配了一把钥匙,但称将钥匙交给了一个朋友。14日晚,干警又一次盘问时,张三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和详细作案过程。

问:被盘问三次才交代全部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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