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

合同性质,指的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哪一种类的合同。对此,《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分类、原则、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法律适用、 解释等一般性规则。同时,按照合同的性质,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合同。

而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多彩,远非上述有名合同所能够概括,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无名合同。其合同部分的权利义务与上述有名合同中的部分合同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同时又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精准分辨合同的性质。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 件名称。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介绍案件时,提及案件所涉案由,往往能很快帮助受众厘清所涉原、被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合同部分的案由,基本也是按照合同性质进行分门别类,包含了 61个三级案由,部分三级案由包含诸多的四级案由。如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就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及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七个案由。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一定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案由,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实践中,既有名为建设工程,但实际上不是建设工 程,也有许多以其他合同的面目出现的建设工程合同。就算是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不同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大相径庭。

故而,建设工程案件性质的界定,可以遵循以下“三部曲”: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是,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哪种具体性质。在确定案件性质时,应当依次询问自己上述三个问题。

二、名为供货安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

供货安装合同,往往指的是在买卖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出卖人除了要承担基本 义务外,还负责对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等,常见的如洗衣机、烤箱、家用立式空调等,故其本质上应归属于买卖合同。但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内部,则情况可能大不相同。

《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从性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发包人将涉案酒店的通风系统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完成,承包人负责设备及相应的安装、调试。

根据《建筑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那么,判断一项设备安装的施工是否是建筑活动,则要看其工作是否在建筑活动范围内、与建筑本身的功能活动关系密切。中央空调系统本身就属于酒店设计图纸中应有的项目,也是酒店功能之必须,其施工涉及大量的空调外机组支架和管线的制作安装,不少还穿墙板成为隐蔽工程的一部分。故其实质上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三、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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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备买卖合同

《配电设备买卖合同》《配电设备销售合同》名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合同义务为采购和安装供电设备,并且构成房屋建筑配套工程部分的不可分割部分,施工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构成单独的验收程序,故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小区的变配电工程为建筑物功能所必需,构成业主单独发包项i目工程。虽然签订的是《配电设备买卖合同》《配电设备销售合同》,开具的也是普通增值税发票,但从合同性质上当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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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从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来看,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需方的要求设计、制造、运输并现场安装涉案的工业设备,负贵调试并承担相应的调试风险和质量保修义务。

需方需要在电控系统运行正常、各项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下,才会和供方进行书面竣工验收。而供方的合同义务对应的是对工程主要设备、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发包方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其中一部分机电工程、电气工程内容分包给承包方,故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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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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