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最困难的往往是被称为等价侵权的等价侵权。所谓等同侵权,一般是指以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取代要保护的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两者在形式或技术上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差异,但应该认为没有脱离专利的保护范围,仍然应该认为是侵权。等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虽然我国专利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并以等同侵权原则判断案件。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判断专利等同侵权顺序的四要素)(1)

在判断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有必要考虑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2.被指称的侵权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3.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4.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进而判断被告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相同。

在等同侵权的判断中,手段、功能、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这四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首先要判断被告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基本相同,再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最后判断这种技术特点的替代性,是否也就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将此联想起来。若对这四个要素的回答是肯定的,则两者构成相同的特征。

总而言之,对于手段、功能、效果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应该依次判断,只要发现一个不符合,就可以停止后续的判断,而不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从而得出不构成相同侵权的结论。

在以上四个要素中,手段属于技术特征本身的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在特征,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改变技术特征的手段,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当于侵权的情况下,手段、动能和效果的判断起着主要的作用,创造性劳动的判断是否需要起着次要的作用。如是不了解怎么判断其是否有侵权行为,可随时咨询成都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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