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法律出版社微博)
情景案例
石某与许某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小孩。许某多方求医,还是未能如愿怀孕。看到同龄的朋友都有了小孩,石某有些着急。因为此事,夫妻二人的关系也有些疏远。2011年8月,在许某的建议下,石某到医院检查,被确认不能生育。
2013年2月,石某的远房亲戚未婚生育了一个男孩,非常可爱。许某见到后十
分喜欢。此时石某已33岁,许某32岁,经过反复商量,夫妻俩决定收养这个孩子,但不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请问:石某夫妇应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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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本案中,石某与许某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如收养申请书、送养同意书、生育子女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收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向石某夫妇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收养关系中,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收养人与孩子之间建立难以割舍的亲情,一旦宣告收养行为无效,使当事人的心理及情感受到打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对于收养人和送养人来讲,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全面了解收养条件及收养流程,再决定是否送养或收养。
(2)在建立收养关系之前,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合法的收养证。
(3)一旦发生收养纠纷,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为前提,尽可能协商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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