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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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复工复产后,“热干面又回来了”成为各大媒体竞相报道的主题。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举办了第9期(总第17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聚焦一起关于武汉热干面品牌“蔡林记”与“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互搏案件。直播广受关注,光明网、中国青年网、快手等40余家媒体进行实时直播,直播持续近两个小时,截至发稿时,近1500万网友在线观看。

武汉是什么样(谁才是正宗的武汉)(1)

图为该案正在进行线上庭审。

01 两碗“蔡”的前世今生

在武汉,“蔡林记”是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小吃面馆的老字号。据说,热干面是蔡明纬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初发明的,他也是“蔡林记”的创始人。由于历史原因,蔡氏本人没有申请注册“蔡林记”商标,而是由蔡林记热干面馆申请注册了“蔡林记”商标。后来,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蔡林记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随之过户给蔡林记商贸公司持有。同时,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参股设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金耀餐饮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这三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其请求,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鼎金耀餐饮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枚“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谷粉制食品”商品和第40类“面粉加工”、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蔡林记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对上述三枚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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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鼎金耀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

02 商标互搏之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三枚诉争商标与蔡林记公司在先注册的“蔡林记”等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对三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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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拥有的“蔡林记”系列商标

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遂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鼎金耀餐饮公司提出了两点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公司的诉争商标与第三人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蔡林记”商标在文字、发音、含义、图形构成、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是原告公司是由蔡明纬之子蔡汉文先生创立的,“蔡林记创始人及其传承人”有权在商标中表明身份。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诉争商标中“蔡明纬”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综上,鼎金耀餐饮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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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案正在进行线上庭审。

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蔡林记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产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三案的诉争商标均由文字“蔡明纬”、“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形三部分要素构成,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蔡林记”。一方面,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完整包含了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蔡林记”;另一方面,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蔡林记创始人”易被理解为“蔡林记”的最初创办者。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蔡林记”经第三人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蔡林记”商标与第三人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关于三案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正确。原告关于其股东蔡汉文系蔡明纬之子因而有权使用含有“蔡林记”文字商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三案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像“蔡林记创始人”这样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五年来一共受理了约五万件,超过该院总收案量的60%。

注: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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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司法擦亮“老字号”的金字招牌

北京知产法院作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全国范围内商标权利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建院五年多以来,北京知产法院始终注重发挥司法保护导向作用,公正高效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惩治商标恶意注册,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规范化。

同时,随着我国老字号品牌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仍然频发。据统计,仅2018、2019短短两年间,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结了如“内联升” “老王麻子膏药”“荣宝斋”等近200件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占比约65%。

老字号是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因为历史原因,像“蔡林记创始人”这种纠纷可能是相关家族成员之间的内部纷争,也可能是家族成员与老字号后续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明确权利主体,厘清权利边界,才能真正运用法律为老字号增添新力,促其重焕生机。人民法院在通过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同时,一直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尊重历史因素,对老字号的正当合法利益予以全面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指引,从而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规范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者:逯遥)

评 论

“蔡林记”商标之争:

判断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关键

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武汉热干面品牌“蔡林记”与“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的商标互搏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商标法》第30条,该条解决的是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第30条具体规定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主要是从商标审查角度做的规定,因此适用的法律后果是“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冲突商标,则衔接适用我国《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本案即属于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在后冲突商标提出宣告商标无效请求而引发的争议。

从条文内容来看,第30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类似两个要件,但在实践中实际上以诉争商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与在先商标混淆为判断标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法,即在判断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时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可以互相影响,比如,对于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在商品类别范围上可能放宽;而如果是在同一类商品上,对近似程度的要求可能降低;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即使商标本身近似程度弱一些,也可能造成混淆;相关公众注意程度低的商品,更容易造成混淆等。前四项因素是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容易混淆的基本考虑因素,后两项只是参考因素,如果存在该两项因素可以佐证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缺乏该两项因素不妨碍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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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完全相同,因此,我们需要判断它们是否近似。在进行商标近似性判断时,通常会从音、形、义几个视角比对,遵循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兼顾的原则,即从商标的整体印象和主要组成部分进行观察。本案诉争商标虽与引证商标构成不完全相同,但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识别部分“蔡林记”,近似程度高。

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时,我们需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区分表》中的同一个类别、需要进行交叉检索、属于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或服务。按照这个思路,本案中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总体构成类似。虽然个别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对照《区分表》并不构成同类、交叉检索或者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或服务,但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服务场所、服务方式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关联度较高。

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来看,“蔡林记”是老字号,“蔡林记”商标在武汉甚至湖北地区的热干面、餐馆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同时,因为商品和服务属于快消品、价值不高,相关公众是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获取服务时施加的注意力低;且争议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市,综合判断,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高。

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分析并综合判断后,本案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诉争商标构成与引证商标的冲突,应予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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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0条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适用于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在商标异议、宣告无效阶段都经常被作为请求依据,涉及大量的商标争议,后续对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商标授权确权一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采用合理的判断标准,一方面需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确定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另一方面又需要其通过司法审查加强与商标注册部门的对话,探索相对一致的判断思路、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另外,《商标法》第30条混淆可能性判断也涉及与第57条商标侵权规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协调问题。

可以说,作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专属管辖法院和北京市商标侵权案件的二审上诉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于商标纠纷处理的中枢位置。由此可见,不论是对商标授权确权争议处理,还是对商标民事侵权纠纷解决;不论是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还是对司法审判机关;因其特殊的职能和地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也非常高兴地看到,自2014年成立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负重望,在协调与行政机关的争议解决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实践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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