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人身保险中的寿险。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是什么(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1)

案情提要

前不久接到一个咨询,黄女士在女儿小黄18周岁时为女儿小黄在某大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寿险,我们暂且称之为A险。该险种保险期间至小黄满65周岁,一共47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每年保费700余元,分20年交清。该寿险可以赔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购买保险后不到2年,小黄因急性左心衰入院治疗,后住院10余天后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畸形心力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累积器官或系统,狼疮性肾炎等。

后黄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拒赔,拒赔理由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案情分析

接到咨询后笔者发现,该保险系由黄女士在一位亲戚介绍的保险员处购买,购买时并未详看这20多页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员的介绍和指引,黄女士与小黄在合同上各个签名处进行了签名。

该保险合同的第16页为“告知事项”,列举了多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事项,并列明了“是”与“否”的选项。如第12项为“您是否患有骨骼、肌肉、结蹄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对于该页所列举的问题黄女士与小黄全部选择了“否”。

读到此处,想必一部分读者应当明白我要说什么了。

本案中黄女士购买保险时未仔细阅读就签字,其中在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的事项中有一栏“系统性红斑狼疮”,小黄在投保前就患有该疾病,且该疾病与小黄的死亡原因存在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保单签字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各项条款,不要盲目购买保险,否则可能无法物尽其用。

任何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都是非常齐备的,经过多年经验总结和实践,保险公司在规避风险方面必然是远远强于不熟悉保险知识的各位。

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规避风险,不是只需要掏钱就可以解决的事,我们需要在签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这样才能买对适合自己的保险,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如保险理赔的条件、免赔情形、告知事项、条款加粗部分等都是我们格外需要注意的事项。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是什么(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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