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责任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小区的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的行为,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次《条例》也明确指出,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该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郑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1)

来源: 郑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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