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余来到广西平南县一家超市,花了12.5元买了一瓶518克的冰糖。他发现,冰糖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1 6月24日,但外包装标签上的产品标准代码已于2021 4月1日废除。他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于是余连续两天去超市,14次又买了14瓶该品牌的冰糖,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由于产品标签问题,余与冰糖制造商和超市进行了谈判。起初,俞要求赔偿1000元/份订单,后来降至700元/份。15份订单的总金额为10500元。后来,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书写了15份诉状,向屏南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买食品过期三个月(广西男子发现冰糖过期)(1)

被告超市被要求退还12.5元的食品货款,被告超市和冰糖生产公司共同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10倍赔偿,不足1000元即为1000元)。制造商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属于索赔,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合理动机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单晶冰糖,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消费者身份;冰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规范,因为之前印制的标准产品的执行标准包装袋尚未用完,但出厂前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对冰糖质量进行检验合格,符合规定。此外,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需要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超市买食品过期三个月(广西男子发现冰糖过期)(2)

听证会后,法院认为,食品销售商和生产商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相关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173确实已于2021 4月1日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价格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他说,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有缺陷,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超市买食品过期三个月(广西男子发现冰糖过期)(3)

对于其余14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分析,如果原告在短时间内购买了多件相同或类似的标签有缺陷的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由于银行本质上是为了获得多重惩罚性赔偿而分裂诉讼的行为,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原告就2021 12月1日购买的涉案产品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得到支持,因此原告在其余14起案件中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然而,由于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173于2021 4月1日到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超市支付12.5元货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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