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12:公文格式各要素——附注应如何标注

寇纪东

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64)(1)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党政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各要素。如何具体运用,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查询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附注标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标注位置不恰当。如,将附注标注在版记上一行;

(二)标注格式不规范。如,有的附注内容没有用圆括号括起来;

(三)标注内容杂乱。如,几个机关联合报送的请示件,本来只标注主办机关联系人即可,却将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联系人都标注上去。

二、附注标注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根据《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即:附注是对公文整体的说明,不是对公文具体内容的解释和注释。

(二)作用。一是说明公文印发的传达范围、方式和时限。如“此件发至县团级”;二是标注公文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是提示保密要求。如“此件属工作秘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四是标注材料来源。这种附注多用于简报资料,如“摘自年x月×日《×××报》。

三、附注标注的写法及规定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做到:

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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