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对白山市辖区(吉F)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附件:公告作废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明细。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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