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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有什么弊端(已购公房被单位收回如何维权)

已购公房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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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1995年,彭女士到北京某单位工作,后来根据单位分房政策,2000年,彭女士以成本价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公房。

2004年,单位出台新的分房、调房政策,彭女士符合调房规定,可以将一居室调换为二居室。彭女士选好房后和单位签署了《公有住房出售协议》,约定以成本价购买单位的一套二居室。

该单位对公有住房出售规定,已有住房为已购公房的,需要先和单位办理原已购公房回购手续,再办理新房购置手续。根据该规定,彭女士配合单位办理了一居室的回购手续,以成本价卖给单位,房款作为购置二居室的购房款,多退少补。

之后彭女士又缴纳了2000元保证金,单位给了彭女士二居室的钥匙,彭女士装修后入住。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随后,单位通知彭女士去签《补充协议》,要求彭女士须继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否则应腾退二居室。彭女士已将原有一居室卖给单位,只能签了补充协议。

2005年初,彭女士和杨先生结婚,杨先生在上海工作,为了照顾家庭,彭女士辞去自己的工作,随先生到上海生活。同年4月,单位通知彭女士补缴二居室购房款,彭女士让以前的同事代缴。单位说彭女士违反《补充协议》,不再具有购买二居室条件,拒收购房款。

之后,彭女士跟单位沟通,既然自己不具备购买二居室条件,就应将原来的一居室退还给她。负责房屋分配的同事说将此事跟领导汇报作出决定后再通知彭女士,但一直都未通知。

彭女士多次通过邮件和单位沟通都无果,事情一直搁置。其间,彭女士回北京仍居住在该二居室,户口也落在该房内。

2014年,单位一纸诉状将彭女士告上法庭,以排除妨碍的理由要求彭女士腾房。彭女士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公房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补充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彭女士腾房,二审维持原判。这下彭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自己原来的一居室已让单位回购,单位已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现单位又要收回二居室,自己住到哪里去?

律师解读房产纠纷诉讼策略很重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指出,一审中,彭女士主张公房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是错误的。

最高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该规定中的单位和职工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中,彭女士和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翻案可能性较小,建议彭女士换个角度诉讼。由于法院判决彭女士将二居室腾退给单位,彭女士和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协议》没有办法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彭女士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彭女士为了履行合同,将原已购一居室卖给单位,现合同解除,单位应返还彭女士一居室,但该一居室已被第三人取得,无法返还,彭女士可向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李松律师提醒,遇到房产纠纷,要冷静处理,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维权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很重要,一审中彭女士诉讼策略选择不当,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导致后来处于较被动地位。文/记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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