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慈善捐赠后能撤销吗(剩余的捐赠款还可以退吗)(1)

承诺慈善捐赠后能撤销吗(剩余的捐赠款还可以退吗)(2)

贵州民政【你问我答】第180期

问:捐赠协议可以约定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根据上述规定,捐赠财产必须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为捐赠人牟利;如财产有剩余且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因此,捐赠协议不能约定将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人。

问:基金会是否可以根据捐赠方意愿,将物资捐赠给私立养老院?

答:如果私立养老院是非营利性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结合捐赠方意愿开展捐赠活动,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怎样申请?

答: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新修改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向财政部门申请。

问:社会组织未登记为慈善组织是否允许定向募捐?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非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

问:无慈善组织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开展爱心募捐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因此,慈善募捐应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来开展。

问:认定慈善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区别?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问: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吗?

答:公益慈善活动包括公开募捐和其他公益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开展。

问:自闭症儿童,有什么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慈善机构?

答:目前,针对自闭症儿童民政部门没有特别补贴保障政策,一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内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的自闭症儿童全部纳入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635元。关于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可咨询卫健部门。另外,参与自闭症儿童救助帮扶的慈善机构有如下,可供考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这10家基金会针对自闭症儿童开展了31个有关康复、干预、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项目活动。

问:企业可以召集经销商进行定向募捐吗?

答:不可以。根据慈善法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问:“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

答:《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第九条依据的是,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参照其他有关法律,并结合慈善组织自身运作特点确认,与慈善组织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与慈善组织属于重大利益关联,或者对慈善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

问:基金会是否可以根据捐赠方意愿,将物资捐赠给私立养老院?

答:如果私立养老院是非营利性的,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结合捐赠方意愿开展捐赠活动,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问: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否能开具捐赠票据?是否能确认捐赠收入?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可以开具捐赠票据及确定收入。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校对:刘牛

排版:杨颖

责编:施绍根

审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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