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公司企业无形资产管理规定)(1)

【蒋太葵】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三条 单位无形资产作为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 体制。

第四条 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价值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收益。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后勤部作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四)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 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后勤部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配合后勤部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三)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内容和计价方式

第七条 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单位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单位所占有或专有 的各种发明创造(或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单位为著作权人,单位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单位作为发明人,由单位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单位的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单位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单位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八条 单位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单位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六)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无形资产的部门、分公司需向后勤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部门的名称以及使用的资产、用途、期限等。

第十条 后勤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十二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让、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单位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内部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五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单位的所有者地 位。

第十六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单位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十九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利益时,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且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后勤部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内部论证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后勤部提出处置申请;

(二)组织内部技术鉴定;

(三)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四)根据研究结果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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