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几年,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相关税收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此类新兴商业模式的税务处理往往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最近,有粉丝向我们咨询,直播带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关键在于对其商业模式的理解,包括品牌方与主播的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风险承担等。商业模式不同,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二、主播为品牌方员工

品牌方与主播为劳动关系,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自己所属企业带货。主播从企业取得固定薪酬或者根据销售结果取得提成。

直播带货成交规定(到底属于销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1)

该模式下的税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主播在品牌方任职,属于品牌方直接销售商品;主播取得的收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均与任职受雇有关,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二者的税务处理如下:

三、主播非品牌方员工

主播是独立的自然人或者其他企业的员工(以下统称为直播方)。此时又可细分为多种不同的交易模式,本文将选择三种典型的模式进行分析:

模式一:直播方在直播间上架品牌方商铺的链接,品牌方直接发货给买方,商品销售款和销售佣金通过平台分别结算至品牌方和直播方的账户。

直播带货成交规定(到底属于销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2)

这是目前比较主流的直播带货交易模式,直播方仅作为服务提供商向品牌方收取佣金等收入,货款和货物均不会经过直播方,实质是直播方为品牌方提供“经纪代理”或“业务宣传”服务。

直播方的税务处理如下:

模式二:品牌方未开通直播平台账号,直播方在直播间上架自己商铺的链接,商品由品牌方直接发货给买方,商品销售款全部结算至主播的账户后,直播方扣除佣金,与供应商线下结算货款。

直播带货成交规定(到底属于销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3)

该模式下,直播方先收取货款,再支付给品牌方,是否会构成两次销售货物的交易呢?

笔者认为,资金的流向并不会改变交易的实质,直播方应当按全额确认货物销售收入还是应当按净额确认服务收入,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其关键在于在向买方转让商品前,直播方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并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情况:

①直播方是否承担向买方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直播方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直播方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对该模式的分析:

商品的仓储、物流均由品牌方负责,主播不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商品转让前,存货风险全部归品牌方;商品转让后,主播可能需要对商品承担退货和赔偿的责任,但通常可以向品牌方追偿,因此仍然由品牌方承担主要风险;

定价方面,直播方通常没有自主定价权,仅赚取销货佣金。

因此,该模式除资金流外,其他方面均和模式一没有任何区别,直播方的税务处理也应与模式一一致,属于销售服务,按佣金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模式三:品牌方先将商品发运至直播方,直播方在直播间上架自己的商铺链接,商品由直播方发货给买方,商品销售款全部结算至主播的账户后,与供应商线下结算货款。

直播带货成交规定(到底属于销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4)

该模式与模式二的区别在于,直播方先占有货物,并由直播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此时判断直播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相较上述两种模式会更为复杂,关键仍然在于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如直播方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例如买断货物并赚取销售差价,则构成“销售货物”。

如直播方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例如主播没有定价权、且不承担存货风险,则可能构成“销售服务”或“委托代销”。

四、品牌方的税务处理

无论何种交易模式,品牌方均应按 “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品牌方的销售收入不得扣除支付直播方的佣金。实务中,一些品牌方仅按实际收到的结算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存在少计收入的风险。

同时,支付直播方的佣金应当取得直播方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方可税前扣除。

五、结语

除上述列举的模式外,可能还存在其他的衍生模式,本文无法详尽列举。直播带货的税务处理,不能仅看资金流、货物流等表面形式,而是需要去了解其背后的商业实质。品牌方和直播方可以通过人员安排、合同约定和交易模式设计,来实现符合自身需求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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