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有数据表明:
”发文机关署名“为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不可省略。
署名时,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目前实施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的),明确指出: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由此以上,目前的公文落款由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构成。
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这是错误的,需要改正。
二
有网友对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提出质疑,表示只适用于党委机关。
即行政部门落款日期用汉字(例如: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党委机关落款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这一观点存在误区。
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我国规范的公文领域通行两套标准。
一是 党的机关公文格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二是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当时依据的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但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该《条例》第42条决定,停止执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现实施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
意思是说,2012年6月30日之后,原来的两个标准已合并,无论党政机关还是行政部门统一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即:2012年6月30日之后,公文落款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
公文落款格式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单一机关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落款单位名居中对齐,在成文日期之上。
四
公文落款日期使用判断对错:
- 2011年5月9日 × 2012年6月30日前使用旧款
- 2016年3月4日 √ 2012年6月30日前使用阿拉伯数字
-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 2012年后使用阿拉伯数字
- 2017年01月09日 × 日期不设虚位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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