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几号字体(公文落款须有发文单位)(1)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有数据表明:

”发文机关署名“为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不可省略。

署名时,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目前实施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的),明确指出: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由此以上,目前的公文落款由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构成

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这是错误的,需要改正。

有网友对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提出质疑,表示只适用于党委机关。

即行政部门落款日期用汉字(例如: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党委机关落款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这一观点存在误区。

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我国规范的公文领域通行两套标准。

一是 党的机关公文格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二是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当时依据的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但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该《条例》第42条决定,停止执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现实施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

意思是说,2012年6月30日之后,原来的两个标准已合并,无论党政机关还是行政部门统一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即:2012年6月30日之后,公文落款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落款格式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单一机关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落款单位名居中对齐,在成文日期之上。

公文落款日期使用判断对错: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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