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各行各业均会采用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形式,虽然都是交纳一部分的钱款,但是他们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相信很多人对于这几个术语很容易产生混淆。

订金预付金不认定为定金(生活中存在的订金)(1)

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和定金,他们各自的性质不同,则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订金一般是在订立合同前交付,以保证如期订立合同,若由于一方原因不能成功订立合同的,则订金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若收受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的,则一方将订金退还给守约方;若交付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则请求返还违约金。

订金预付金不认定为定金(生活中存在的订金)(2)

二、押金或保证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支付,经常出现在租赁合同中,以保证租赁期限利益和租赁物的完好无损。其本质上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1、若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完好无损,则出租人应将押金或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承租人;

2、若合同到期后,租赁物有损毁,应在押金或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还有其他损害的,则承租人还应当承担其余的赔偿责任;

3、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则为保证出租人的租赁期限利益,一般押金或保证金不予退还;

4、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则除应将押金或保证金及剩余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外,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寻找下一家出租人。

订金预付金不认定为定金(生活中存在的订金)(3)

三、预付款则在合同订立后,履行的过程中交纳,一般在建筑工程和装修合同中出现,以缓解承包人先期垫付资金的困难。预付款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只不过是预先支付了一部分,在最后结算时应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其本身并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订金预付金不认定为定金(生活中存在的订金)(4)

四、而定金则具有惩罚性功能,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意思时,一方违约,则才有适用定金罚则的余地。如果徒有“定金”的虚名,而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则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1、若交纳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

2、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方返还定金;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4、若定金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竞合,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一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订金预付金不认定为定金(生活中存在的订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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