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26万元,但车辆所有人只为该车购买了限额18万元的保险,属不足额投保发生事故后,车损能否全额获赔呢?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涉案车辆再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涉案车辆再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吗(车辆不足额投保)

涉案车辆再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吗

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26万元,但车辆所有人只为该车购买了限额18万元的保险,属不足额投保。发生事故后,车损能否全额获赔呢?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2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远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简称中远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0767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80000元。保单特别约定记载: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

同年8月24日,李某驾驶皖L07672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鲁木齐境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报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疲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中远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80000元、施救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评估,被保险车辆损失为171825元、人工维修费1.8万元,共计189825元。但车辆一直没有修理,因此车辆实际损失为171825元,该数额低于保险金额,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171825元承担赔偿责任;施救费4000元系事发后拖车等产生的合理费用,亦应予以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共1758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乌铁中院认为,因被保险车辆系不足额投保,故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法院确认不足额投保比率为69.23%(180000元/260000元)。本案中,保险公司应以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的69.23%承担赔偿责任,即131415.85元。

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保险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的基础上,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李某疲劳驾驶超载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保险公司应在承担的131415.85元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扣除5%的免赔份额即6570.79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中远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4845.06元。关于车辆施救费4000元,法院亦予以支持。(杨瑞 张锦 段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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