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执是什么意思呢(执转破是什么改变了什么)(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无法执行、执行不能的案件,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演变为“老赖”。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首要难题,严重影响国家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该解释限于内容和篇幅的设置,并未详细对执转破的程序转换规则进行规定。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放出“大招”,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的程序,为执行难案件久拖无果提供了再生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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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转破”?

所谓“执转破”,通俗讲就是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

“执转破”的程序是什么?

《意见》规定了执转破案件的条件、管辖、移送、审查及受理程序,各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转破案件的条件。第一、被执行人仅限于企业法人;第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此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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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转破案件的移送。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执行法院应就执转破有关事宜的进行告知和征询,即征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二者均同意移送的,执行法院在完成内部决定程序、作出执行移送决定后将案件相关文件移交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四)执转破案件的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一张图看懂“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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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能够改变什么?

针对全国法院存在的执行案件多、化解难和破产案件少、启动难的“两难”问题,“执转破”的启动,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以往的“两难”问题,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对于债权人、被执行人而言都是有利的。

对于法院而言: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出台后,大量执行案件开始以该文件确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但是终结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就能消灭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被执行人在未来尚存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性,执行人员就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意见》的出台,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终局性消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更多执行案件会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彻底消解,从而释放被无谓消耗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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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债权人之间达成相对公平的一致意见,将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打折处理,债权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追回被执行人所欠付的款项;剩余无法清偿的债务,以合法程序进行财务处理,从而解决了债权人长期挂账、呆坏死账的问题。相较执行案件久拖不结的情形,执转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一定程度上得以清偿。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无法执行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确实无力履行生效判决;二是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1.对于确实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对被执行人资产和负债的梳理以及对外债权的催收、资产变现等,使得被执行人剩余财产价值最大化。

2.对于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进入破产程序,经过管理人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调查,可以发现并追回隐匿、转移的财产,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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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总结:

“执转破”作为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目的是为了改变执行难的现状、释放被无谓消耗的司法资源,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转破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消灭被执行人主体资格(破产清算)和重整、和解等方式盘活被执行人“僵尸企业”的现状,从而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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