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只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日子了,但这一天对于河南安阳两个家庭来说却是永远无法忘怀的日子。

26日晚7点多,赵某手持一把20公分的刀冲向人群。在砍伤一位12岁的男孩后,迅速逃窜到某小区门口又开始持刀追捅小孩。

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1)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由于当时天色昏暗,加上大家都是吃完晚饭在外散步,放松警惕。当赵某满身是血的冲向一位3岁的小女孩时大家都未反应过来,在捅了20刀后,赵某又冲向一个5岁的小女孩。

最终男童和一女童因失血过多死亡,而另外一名女童被送入医院抢救。

而且根据现场的人称,当时男子的情绪非常激动,并且在警方赶到后,男子还用刀割破了脖子企图自杀。后被警方控制,目前已被刑拘。

至于为什么要杀人,嫌疑人赵某的父亲说:自己的儿子是患有精神病才做出了这种事,2021年还专门到新乡看过病。

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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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这一说辞,网友们显然不太认可。

为何他有精神病会让他独自携刀外出,街上行人如此多为何他却专挑小孩下手,而且为何在警方来到现场后他又企图自杀......种种现象,可能只能静待公安机关去做进一步的确定。

现在越来越多的悲剧发生后,听到最多的说辞就是“他/她患有精神病”。

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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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询律君也想和大家讨论一下,精神病人犯罪究竟会不会受到惩罚?

其实,精神病一说并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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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有前提的:

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免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要经过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有两个工作:其一确诊行为人患有足以失控的精神病。其二,判断行为人当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定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条件极为苛刻。

在这,询律君也想说一句,患有精神病只是让我们用来剖析凶手犯罪的原因。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是“持证行凶”的借口。犯罪行为中的受害者没有义务为凶手的理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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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精神病发病后伤人其监护人有责任吗?

如果是在发病后伤人,其监护人只负民事责任,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除非,监护人有教唆,帮助等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另外,由于监护人有监管职责,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如果未能阻止犯罪,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个要根据具体案发情况来分析。

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安阳一疑患精神病男子持刀杀害儿童致2死1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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