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方圆)某品牌“仙女饮”植物饮料,打着“治疗痛经、月经不调”功效进行宣传,还将演员刘涛的照片与签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装上,并持续大量发布宣传该产品的公众号文章、图片和视频然而,演员刘涛并未与之合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支持了刘涛提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据悉,这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刘涛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获支持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是某品牌“仙女饮”植物饮料的委托生产商以及销售商,张某是该公司执行董事经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植物饮料产品文章、图片和视频 该产品瓶身、外包装均印有知名演员刘涛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欢乐颂2】电视剧演员刘涛”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涛” 2021年4月,刘涛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1年6月,刘涛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官告知刘涛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刘涛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1.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2.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3.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询问最终,法院裁定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张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驳回刘涛的其他申请事项 民法典小学堂: 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经办法官袁玥指出,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为民事主体提供及时救济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结合此案,法院认为,如不及时制止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刘涛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一方面,损害申请人除姓名权、肖像权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痛经、月经不调”等功效,并利用刘涛为该产品作推荐、证明该行为将使刘涛受困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商业代言信任危机,如公众误认为申请人为该产品代言人,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公众对申请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刘涛长期积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该损害难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完全弥补 同时,损害申请人商业代言利益的可能性较大二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已造成申请人代言同类产品的竞争力下降,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商业代言利益 此外,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经查,除案涉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账号外,已有部分网络用户通过抖音、淘宝等平台宣传、推广、销售案涉产品庭询时,二被申请人亦表示难以控制其加盟代理商实施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如不及时制止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将无法阻止相关加盟代理商实施违法行为,极大增加申请人的维权负担,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案涉情势已具备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为此,法院认为,刘涛提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依法予以准许,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调月经口服液电视广告?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调月经口服液电视广告(知名女演员被代言)

调月经口服液电视广告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方圆)某品牌“仙女饮”植物饮料,打着“治疗痛经、月经不调”功效进行宣传,还将演员刘涛的照片与签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装上,并持续大量发布宣传该产品的公众号文章、图片和视频。然而,演员刘涛并未与之合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支持了刘涛提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据悉,这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刘涛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获支持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是某品牌“仙女饮”植物饮料的委托生产商以及销售商,张某是该公司执行董事。经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植物饮料产品文章、图片和视频。 该产品瓶身、外包装均印有知名演员刘涛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欢乐颂2】电视剧演员刘涛”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涛”。 2021年4月,刘涛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1年6月,刘涛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官告知刘涛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刘涛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1.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2.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3.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询问。最终,法院裁定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张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驳回刘涛的其他申请事项。 民法典小学堂: 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经办法官袁玥指出,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为民事主体提供及时救济。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结合此案,法院认为,如不及时制止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刘涛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一方面,损害申请人除姓名权、肖像权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痛经、月经不调”等功效,并利用刘涛为该产品作推荐、证明。该行为将使刘涛受困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商业代言信任危机,如公众误认为申请人为该产品代言人,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公众对申请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刘涛长期积累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该损害难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完全弥补。 同时,损害申请人商业代言利益的可能性较大。二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已造成申请人代言同类产品的竞争力下降,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商业代言利益。 此外,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经查,除案涉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账号外,已有部分网络用户通过抖音、淘宝等平台宣传、推广、销售案涉产品。庭询时,二被申请人亦表示难以控制其加盟代理商实施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如不及时制止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将无法阻止相关加盟代理商实施违法行为,极大增加申请人的维权负担,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较大。案涉情势已具备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为此,法院认为,刘涛提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