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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拆违的事情近期确实比较让人头疼,不过也就再有几年,都拆光了就没这事儿了……”——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在明律师表示。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提及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即将启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一位网友在在明律师相关推文下方的留言颇值得一提:老旧小区改造和此前一直在搞的拆违有关系么?
答案是确定无疑的,不仅有关系,而且关系还不小。
【拆违与拆迁,剪不断理还乱的相伴相生】在明律师先请教各位读者一个问题,大家觉得拆迁和拆违是一回事儿吗?
答案并非是绝对的。从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而言,二者的确相去甚远。但从行政行为的效果上看,二者难道不是差不多的吗?
它起码能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拆除现有的房屋,腾出土地来;二是将人口向外疏解。
从这两点上看,拆迁和拆违可谓高度相关。也正因此,才会冒出来“以拆违促拆迁”这样的行政目的不当的恶劣事例。根据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或曰“最小损害原则”,对于已经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而言,通过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形式解决“历史遗留原因”所导致的无证建筑问题,显然对被征收人更为公平、合理。
同理,老旧小区改造与拆违,同样是如影随形的。
【改造与拆违:不拆违就无法改造】
按照改造项目方的逻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势必涉及对几十年房龄的住宅楼进行水、电、气、热管网改造的问题,以及更进一步的无障碍设施、停车位施划、消防安全隐患排除、老楼加装电梯等等。
倘若所涉小区的一层存在开墙打洞、随意向外扩张“地盘”建小院、菜园子等违建行为,那么就很有可能对改造工作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更为重要的是,一些长期存在的破坏楼体承重结构、随意在顶楼加盖等现象,可能已经对楼体安全构成了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改造势必伴随着拆违进行,不拆违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改造。
若在以前,一些人始终认为自己的违建行为并未侵占小区公共空间,更未影响到其他住户的居住生活。但在“居民自管”的改造项目背景下,违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被以放大镜审视,违建当事人也必将承受来自社区居民的更大压力。
无疑,现在是广大“违建”当事人必须高度警醒的时候了。是否配合自行拆除,这是个严峻的问题。否则一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上门,拆除违建费用都需要自己承担。
对此,在明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以下3点:其一,无论是因何项目、原因而引发的拆违,其都必须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进而依法作出处置结论。未经调查、认定,实体事实未查清的,不应作为违建加以拆除;
其二,若涉案建筑确系当年的“私搭乱建”,那么有关部门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未处罚的事实并不能作为将违建合法化的理由。对于经客观判断确系实体违建的建筑而言,维权的难度和风险均较大。即便拆除行为程序上不合法,但涉案建筑仍难以自证“清白”,恐难以获得进一步的行政赔偿;
其三,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结合手头的证据和法律严格判断,切勿主观感情用事,甚至因此与实施查处的部门发生冲突。当事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由律师作出专业的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历史遗留原因”是否存在需要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用嘴说的,也不是行政机关不经调查就能轻易否定的。面对躲不过的违建认定,大家不妨放平心态,摒弃对立和偏执,客观、理性地多听听对方的理由,最终求得矛盾争议的化解,以促进相关改造工作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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