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有哪些(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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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解析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本身在理论上主要是一种虚职,其身后的身份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掌握实权的主体。《公司法》除了上述条款外,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更多的是有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义务条款,在公司治理构架中,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关键,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能当然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通常由公司承担,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财务方面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司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因逾期还款而进入征信黑名单。在涉及如食品、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时,除了公司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也要承担个人责任。

3.实操策略

综合来讲,选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进行全面考虑。一般来讲,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的核心,是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是股东博弈的焦点,董事长往往由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担任。董事长在对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等方面享有法定权利,所以董事长的职位极为重要。在一般行业公司,可以考虑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总经理,现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职业经理,一般属于“外人”,对其人品的信任是任职前提。建议在一些特种行业,特别是常有安全风险的企业可以考虑约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解析

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投资有风险,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

3.实操策略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如果股东比较分散或者董事会成员基本为各股东代言人的,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毕竟股东会不常开,且董事会的召开在程序要求上比股东会简单。而为了控制风险,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最好明确规定。

三、注册资本和出资

1.法律规定

a.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b.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3.实操策略

a. 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股东应按照各自的情况和对公司发展的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b. 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四、出资不足的责任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解析

现行法律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定价。特别是其他股东,应当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3.实操策略

章程中需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如在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认定后几日内)和不按时补足差额的违约责任,避免其他股东由于为该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

五、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解析

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3.实操策略

大股东为了掌握公司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可以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而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需另行明确约定。

六、股东会会议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法律解析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鉴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

3.实操策略

为使公司的决议事项能得到及时决议,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建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定期股东会会议,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七、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解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因此,公司运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某些事项是必不可少的。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一是有时间要求,二是必须通知到达股东(要求召开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或到达时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该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

3.实操策略

虽然该条只规定可以另行规定通知时间,但除了时间,通知方式也极为重要。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时间建议规定在会议召开十日(或七日)前,方式则可以规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各种方式,这样的好处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机短信等通知方式也能有效解决在出现矛盾时某些股东故意“消失”而无法送达的情况。

八、股东表决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解析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可以成为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即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

3.实操策略

这条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在股东需通过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时才能使用。在大股东引入财务投资者时,要注意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如果必须使用一票否决权的,建议在章程中尽量缩减股东会的职权,并将一票否决权的适用事项尽量减少,以防财务投资者以较少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

九、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解析

本条实际上规定了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其他事项由章程自行规定绝对多数决或相对多数决(二分之一以上),该种多数决包括股权比例或人数比例,即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事项按股权比例表决,也可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这一点也是《公司法》第42条的延续。

3.实操策略

如果小股东要联合制约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事项;对某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或对某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章程自主规定的。考虑到现在公司股东往往比较分散,包括有常年在外地甚至国外的,如果按常规的所有股东聚集到一起面对面开股东会,会存在诸多的不便。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及程序。

十、董事会组成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应在规定范围,但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至于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践中有股东会决定,也有董事会内部选举。董事长的作用不可忽视,第一,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长或经理);第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很多时候董事会开不了。

3.实操策略

对董事会人员数量我国习惯设单数,然后采用相对多数的方式通过相关决定。事实上,采用偶数董事数量设置董事会,然后对通过董事会决定的要求作出规定会使决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如前所述,董事长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东的争夺点。因此,章程对董事长的产生必须明确规定,否则很可能导致董事长无法选出,使公司陷入僵局。因为法律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并无规定,这是完全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十一、董事会任期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法律解析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注意是按届算,而不是按每个董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董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最好在增补或改选同时确定为换届。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这是法定义务,但为了保障董事会的效率,公司还是要及时改选或增补。

3.实操策略

董事的任期不能超过三年。实践中,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为确保公司经营策略的一致性及稳定性,一般建议将董事会的任期定为三年。如有必要变更董事会制衡结构的,可由股东会采用增补的方式进行。注意原董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这是法定义务,章程并不能把这项义务免除或另作规定。

十二、董事会职权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法律解析

公司治理架构中的职权层级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有法定和意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会、经理的意定职权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无授权即视为无权力;股东会则不然,章程未授予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均可由股东会行使。因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慎重。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3.实操策略

公司股东(会)要从自己对董事会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决策效率角度来确定是否要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哪些事项。而作为中小股东,也要权衡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孰优孰劣,进而确定是否扩大对董事会的授权。总之记住一个原则,要扩张董事会职权需通过章程明确规定,如无规定,即视为无授权,董事会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10项职权。这也意味着,董事会的职权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得更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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