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由于职能原因,一般不会雇佣临时工。随着机制体制改革,行政部门的辅助职能和后勤服务职能,都交由专门的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承担,行政部门的工勤岗位也全部取消了,原来的工勤编制实行随退随销,只出不进,更不用说临时工、合同工了。行政执法虽然保留在事业单位体系,但和行政部门一样,同样不允许临时工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严禁辅助人员执法。因此,在改革实践中,行政部门的临时工,要么被整体转移到机关事务中心等类的事业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么随机构改革,全部下岗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不同,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承担的一线工作任务繁重,编制又只减不增,很难适应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增长的需要。为了解决人编制矛盾,地方政府往往会招聘一些临时人员、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分配到事业单位,承担一些辅助服务职能。在一些工作繁重的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几年,由于人事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开始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工,方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地方财政统一供给。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干满十年以上,和其他私营企业一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不管签与不签,只要有证据证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享受同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单位无特殊事由,一般不允许开除或者辞退。如果被辞退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续签合同,继续工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就是“铁饭碗”,永远不会被辞退,更不能以此为依仗,肆无忌惮,不好好工作。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或者有重大过错、导致重大损失的,或者其身体条件已经不适宜承担所在的岗位工作,或者因为单位责任主体发生变化,都有可能被结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辞退或者开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业单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最有可能被辞退的原因,是单位机构改革。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生产经营职能改企,自收自支机构撤销,这些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临时工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素。事业单位与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是经济赔偿。劳动者对合同解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一般都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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