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协会君今天推荐的文章作者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编之一,李东彬。在本篇文章内,作者将以主编的视角对于《验收规范》中的主要修订内容予以详细的阐释。由于大家的关注,新版《验收规范》的解读将会做成一个系列,以方便大家对于规范的理解,指导工作。
作 者 简 介
李东彬,198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工民建专业,工学学士。现任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学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质量分会常务理事、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委员、住建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主要编制者之一。
0 摘要
新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12月31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规范》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程序及方法的
基本要求,是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用标准。《规范》完善了检验批的验收,加强了对实体结构的验收,增加了新技术应用
对应的验收内容,提高了验收的可操作性,协调了各种偏差指标之间的合理衔接,调整了部分技术指标的验收标准,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实际和建筑业技术进步,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全面协调。
1《规范》修订背景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是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验评分(GB 50204-2002)是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十六字方针指导下修订的,发布实施十多年来,较好地指导并规范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2010年,根据全国范围内出现的“瘦身钢筋”问题,该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并发布实施了2010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年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及广大中小企业的诉求,住建部发布实施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建设引发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给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严峻挑战。2002版规范已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需要,如:与验收无关的过程控制技术内容需要修订;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各地对规范中的规定理解及执行情况不一致,造成检验实体混凝土强度效果欠佳;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及强度合格评定的规定不完善,实践中各种处理方式已造成乱象;成型钢筋、新型装配式结构等新技术、新产品的验收规定缺失等。为更好地发挥标准规范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组织修订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地基基础等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此同时,基础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也进行了修订。因此,结合当前建筑业发展新形势,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在借鉴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对2002版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2《规范》修订的指导思想
《规范》是在广泛调查研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工程实测,开展相关的专题实验研究,并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规范》修订遵循“传承、完善、提高”的修订方针,实践证明正确的条文继续传承,原规定不尽合理或有缺陷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补充与新技术发展对应的验收内容,考虑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精细化建造的新形势,提高有关技术指标要求;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相关规定,并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等相关标准全面协调。
3《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1) 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原则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所指的混凝土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所定义的混凝土结构是一致的,包括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但由于相关规范的多样性,存在规范使用者针对实际工程不知如何适用标准的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本规范适用于基础垫层以上的混凝土结构的验收,也适用于砌体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及钢管混凝土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部分的验收,即在专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有关混凝土结构的验收均可适用《规范》。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虽有特殊性,但其质量验收有通用性,仍可按《规范》进行验收。《规范》适用对象包括施工、监理、质监站及相关厂家(预制构件厂、混凝土搅拌站、钢筋加工厂等)。
调整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在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全面协调的基础上,《规范》明确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6个分项工程。工程验收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含的分项工程,取消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的层次。针对实际工程,根据所包含的分项工程进行划分,更为简洁,且便于施工质量的管理。《规范》2002版和2015版中有关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如表1所示。
鼓励采用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并简化材料进场验收。《规范》增加了获得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的基本规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品进场检验中的抽样检验是必须进行的工作。这一做法意味着不论生产厂家的情况,也不论材料用量大小,始终以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而且在所有的工程现场重复进行,其程序最严格,代价也很大。
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是实施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第三方就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一项活动。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是有关认证机构针对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担保。产品获得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还会定期对厂家的生产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认其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因此,其产品质量可认为是稳定且有保证的。通常上述实施认证制度的国家对获得认证产品进入现场时的抽样检验比例很少,因此,其检验成本很少,而实际质量控制效果良好,是值得推广的好办法。另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因此将获得认证产品和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作为质量稳定的产品对待。
《规范》在充分考虑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及我国实施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做出扩大检验批容量一倍的规定。检验批容量的扩大意味着符合规定的进场材料抽检批次成倍减少,可有效降低进场验收的成本,并促进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优质产品,同时对促进生产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积极意义。考虑到《规范》首次纳入,产品范围仅限定为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水泥和外加剂。
《规范》允许将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共同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目的是解决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或材料用量少,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检验的情况。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规范》给出了“同一工程项目当包含多个单位工程”且“同期施工”时,对于“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上述规定改变了以往按照单位工程实施材料进场检验的做法,既不降低检验效果,又可以有效降低检验成本。
强调了施工方案的重要性。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规范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的针对性的重要施工指导文件,其中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需进行施工方案的专项论证,最后经过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和监理单位批准。施工方案往往比通用的标准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因此,不仅可以作为施工依据,还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规范》中有多个条文特别是和施工过程控制相关的条文均规定以施工方案作为验收依据,如第4.1.3条、第4.2.2条、第4.2.6条、第4.2.7条、第4.2.8条、第4.2.9条、第5.4.4条、第7.3.5条、第7.4.2条第7.4.3条、第9.3.1条等。
精简了强制性条文。2002版《规范》有15条强制性条文,结合条文的执行情况,《规范》仅保留了9条,分别为第4.1.2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5.1条、第6.2.1条、第6.3.1条、第6.4.2条、第7.2.1条和第7.4.1条。根据强条设定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中已经规定了的强条及原规范中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文,不再将其设定为强条。2002版《规范》中的第4.1.3条、第5.1.1条为施工过程控制内容,且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中已作为强制性条文,故《规范》不再保留相关内容;2002版《规范》中的第8.2.1条、第8.3.1条、第9.1.1条由于可操作性不强,2015版《规范》中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考虑材料的重要性因素,2002版《规范》中
第7.2.2条在2015版《规范》中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2)模板分项工程,简化过程控制要求,强化对安装质量的验收。
模板分项工程验收纳入《规范》。模板工程作为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不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理论上可不将模板分项工程列入《规范》。然而,模板工程是关乎混凝土结构成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的分项工程。尽管模板工程是临时性结构,但仍需要完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否则不仅混凝土结构的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难以保证施工安全。因此,《规范》仍保留了模板分项工程的内容,并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协调,重点加强材料及安装检验批的验收,删除了模板拆除的相关内容,仅在一般规定中设置了“拆除施工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的规定。
强化模板材料验收。2002版《规范》没有规定模板材料进场验收要求,本次《规范》修订后在第4.2.1条补充了相关验收要求,规定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
根据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规定,《规范》规定爬升式模板、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支架等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通过专门的审查可降低技术质量风险。
强调模板及支架应正常设计并注重其整体稳固性。《规范》第4.1.2条规定,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通常模板及支架在施工过程中可划分为安装、使用和拆除三个不同的阶段,因此需对各阶段最不利荷载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并应保证模板及支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各类模板及支架所承受的荷载通常有: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混凝土下料时产生的冲击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荷载、风荷载等。根据国内多起模板支架工程垮塌事故的教训,垮塌破坏的原因主要有材料质量缺陷、设计缺陷、构造措施缺陷、安装缺陷,以及施工管理不到位等,而实际事故往往是多因素造成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规定,结构的整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不因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失稳进而造成整体坍塌。整体稳固性通常也称为鲁棒性或皮实性。通常通过构造措施实现,包括设置剪刀撑、与主体结构拉结等。
3)钢筋分项工程,结合新技术的应用,完善了钢筋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同时增加了成型钢筋进场验收的有关规定。
锚固是受力钢筋发挥其强度的基础,箍筋的位置与弯钩同样也是箍筋在混凝土构件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震害调查经验,《规范》对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增加了多项内容: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锚固方式;箍筋、横向钢筋的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等。
考虑到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对结构受力性能的重要性,《规范》增加了锚固长度的允许偏差要求,并规定锚固长度负偏差不应大于20 mm,而对正偏差没有要求。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已将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定义为最外层钢筋(箍筋)至截面最近边缘的距离,因此,《规范》对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同时规定了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
考虑到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对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影响,《规范》将原规范仅针对梁、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的合格率应达到90%及以上的规定改为: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偏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
成型钢筋技术具有节省钢材、提高质量、降低损耗,并降低现场劳动力需求,加快施工速度等优点,是行业重点推广的技术之一。然而,其进场验收的检验项目与方式一直是成型钢筋推广过程中的行业关注问题。根据目前我国成型钢筋应用的实际情况,本着控制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5.2.2条规定: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这是因为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确认其钢筋材料的进场验收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其钢筋材料的性能不会因为后续的制作等工序发生变化。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意味着生产厂家的生产过程及管理已经通过了延伸性的监理和监督,是顺应政府简化行政许可的有效措施。对冷加工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不做放松,是因为存在瘦身钢筋等掺杂的可能。
4)预应力分项工程,主要从提高体系耐久性方面和验收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无粘结预应力体系,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锚具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参考美国ACI和PTI的有关规定及国内外工程实践经验,对处于三a、三b类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及其锚固系统,要求采用连续全封闭的防腐蚀体系,以有效保证无粘结预应力体系的耐久性。《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与锚具部件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装置或其它封闭措施,且全封闭体系应满足10 kPa静水压力下不透水的要求。当产品用于游泳池、水箱等结构时,可根据设计提出更高静水压力的要求。在三a、三b类环境条件下,无粘结预应力筋锚固系统应形成连续封闭体系,但密封盖、锚具或垫板等金属组件均可与混凝土直接接触。
由于无粘结预应力筋本身通过油脂和塑料护套的保护,已经达到全封闭的性能要求,而传统张拉端和固定端锚具通常没有密封性。因此《规范》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有粘结预应力体系,提高了灌浆用水泥浆性能指标要求。张拉后的有粘结预应力筋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很敏感。灌浆主要提供对预应力筋的保护、截面完整、实现预应力筋与结构混凝土的有效粘结,是后张有粘结预应力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张拉完成后应及时对预留孔道进行灌浆,孔道中的浆体应饱满、密实。
良好的水泥浆性能是保证灌浆质量的重要前提之一。新《规范》取消了2002版《规范》有关水灰比不应大于0.45的要求,加严了水泥浆泌水率指标,增加了膨胀率等相关技术指标,有利于预应力孔道灌浆质量的提高。2002版和2015版《规范》对水泥浆性能的要求对比如表2所示。取消水泥浆水灰比的要求主要是强调水泥浆的性能指标,而不是强调组分的原则。通常为了在保证水泥浆稠度满足灌浆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水灰比。水泥浆中的泌水往往造成孔道内空腔,形成灌浆质量缺陷,泌出的水在孔道内没有排除时,易造成高应力下的预应力筋处于水汽环境中腐蚀,所以,应尽量降低水泥浆的泌水率,最好将泌水率降为0。根据工程经验并结合技术进步现状,本次修订时将“水泥浆搅拌后3 h的泌水率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3%的要求”修改为“3 h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1%”,大幅度提高了关乎灌浆质量的关键指标的要求。水泥浆的适度膨胀有利于提高灌浆密实性,提高灌浆饱满度,但过度的膨胀率可能造成孔道破损,反而影响预应力工程质量,故应控制其膨胀率。本规范用自由膨胀率来控制,并考虑普通灌浆工艺和真空灌浆工艺的差异。
为提高验收的可操作性,调整了后张预应力钢绞线和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质量的验收规定。在2002版《规范》中,无论是先张法预应力还是后张法预应力,均需要检验其建立的有效预应力。事实上,由于先张法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是在预应力筋张拉之后,如果预应力筋出现断裂或滑脱,相应的预应力筋可直接予以更换;而对于后张法预应力,检测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比较繁琐,同时也较难准确地检验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2002版为简化检测环节,规定了根据见证张拉记录验收张拉质量的规定,其本质是采用伸长值校核的方式校核张拉锚固质量。关于张拉阶段预应力筋断丝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张拉之前所有工序质量的综合性检验,包括材料、制作与安装、成品保护及张拉操作等的质量。考虑实际工艺的差异,《规范》仅对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的断丝数量进行规定,而对先张法预应力检验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在保证张拉质量验收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提高了相关检验项目的可操作性。
5)混凝土分项工程,明确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商品属性,同时弱化有关施工方面的规定,强化混凝土质量验收要求。
明确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产品属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混凝土实现了工厂化预拌生产。国内各地对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的规定理解有所不同,实践中操作也各不相同。《规范》强调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产品属性,进场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规定,验收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时的专项检验为主,并明确原材料检验报告在生产企业存档备查。进场时的专项检验主要有混凝土强度、外观、稠度等,当有要求时,还有混凝土耐久性和抗冻性检验等。
删除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验收规定。2002版《规范》的7.3节为“配合比设计”,共有3个条文,涉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简单。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属于混凝土施工的过程控制技术要求,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中已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还可以执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同时考虑到规范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突出本《规范》作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特点,因此,《规范》中删除了原规范的第7.3节,但保留了开盘鉴定的有关规定。配合比设计技术资料不再作为验收的内容,而作为备查资料,当然,在首次使用的混凝土开盘鉴定中,仍要核查配合比相关资料,但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相关材料及性能是否符合配合比设计要求。
增加了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混凝土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的规定。在工程中普遍存在重视混凝土强度指标,轻视其他性能的倾向,并由此造成了诸多混凝土质量问题。鉴于混凝土组分越来越复杂,导致强度增长规律甚至出现短期上升,长期下降的情况。为确保混凝土质量,《规范》规定,大批量、连续供应的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其基本性能检验报告。《规范》要求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其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相当于提出了型式检验要求。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在浇筑前,其生产单位应提供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观密度等指标,当设计有要求时,才需要提供其他基本性能指标。
首次规定,混凝土强度评定时不宜将施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时,《规范》首次规定不宜将施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施工时间太长时,各项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
不易保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生产工艺、配合比、龄期应基本相同”这4个强度评定时划批的重要条件。如:预拌混凝土持续生产时间超过3个月后,环境气温和湿度将随着季节改变明显不同,生产操作人员可能变化,生产工艺可能调整,原材料的质量波动等。对于施工现场,当持续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时,随着施工部位的改变,其各项施工条件发生改变的可能性更大。考虑到大多数情况下,在连续3个月内生产的混凝土,其各项生产条件较能保持基本一致,更符合检验批的划分条件,故本规范规定了同一检验批的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6)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调整了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的验收要求。
调整了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2002版《规范》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规定是,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考虑到严重缺陷意味着已经显著影响了结构安全性、耐久性或安装和使用功能,因此,其处理应慎重,且理应由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及使用功能更熟悉的设计人员把控处理方案。因此,《规范》规定严重缺陷的处理方案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通常,严重缺陷中有关安全度的影响更难以把握,因此,规定主要构件的裂缝、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这一规定,进一步严格要求了涉及结构安全性能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有利于保证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处理以后的结构安全性。
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的验收要求。根据修订组对结构构件尺寸偏差的实际调查结果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实际,《规范》调整了墙轴线位置、层高与全高垂直度、电梯井位置与尺寸、预埋件中心位置等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位置允许偏差:对柱、墙、梁的轴线位置允许偏差进行了统一要求,并包括剪力墙。增加了预埋板、预埋螺栓、预埋管之外的其他预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垂直度允许偏差:将层高的划分由原标准的5 m调整为6 m,并适当调整了偏差要求,更接近于当前建筑层高(特别是公共建筑)的实际情况。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提出了允许偏差值新的计算公式。考虑国内高层建筑发展实际情况,将原标准要求的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限值“H/1000,且≤30”修改为按300 m高度分界,分别给出计算公式,其在300 m以下高度范围内总体加严了偏差限值要求,而300 m以上高度范围内适当放松了垂直度允许偏差限值要求,更符合工程实际。不同建筑高度下,新老规范允许偏差值对比如表3所示。
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增加了结构实体构件尺寸偏差检验,且同样用到现浇结构章节的相关偏差指标,因此,梁、柱、墙、板的截面尺寸偏差统一为 10 mm和-5 mm,比原规范略有放松,且与模板工程中的允许偏差协调。对于电梯井洞,考虑安装要求,不再提出垂直度要求,而改为要求电梯井筒的中心位置。增加了部分尺寸偏差要求,包括:混凝土基础的截面尺寸偏差要求,楼梯相邻踏步高差要求,预埋板、预埋螺栓、预埋管之外的其他预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调整前后的有关偏差要求如表4所示。
7)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明确了预制构件的验收要求,调整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同时完善了装配式结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
明确了预制构件的验收要求。《规范》将预制构件分为厂家生产和总承包单位制作两种情况。对厂家生产的预制构件,《规范》规定其作为“产品”进行进场验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外观质量、预埋件规格和数量、标识、尺寸偏差等进行专项检验。对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没有“进场”的验收环节,其材料和制作质量应按本规范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其等同于监理监督管理下的现浇结构。
调整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对于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规范》根据目前国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发展的具体情况,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提出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什么构件做、怎么做以及什么情况可以少做、免做的规定;对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提出了加强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规范》的具体规定为:
①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②对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③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完善了装配式结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针对装配式结构的发展现状,《规范》从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要求、构件连接施工质量及现浇部分的隐蔽工程验收等方面对装配式结构的验收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补充和完善了结构实体检验的项目和验收要求,完善了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试件取样和留置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规定调整。2002版《规范》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规定不够详细,造成操作中存在理解差异。《规范》对此予以补充完善,增加了试件取样在施工周期、楼层间隔、方量间隔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取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原则。首先,试件取样应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即试件应在施工的每个阶段均匀分布留置;其次,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最后,每浇筑2 0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取样地点及养护方面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且尽量与在靠近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同条件”养护。
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新方法。本次修订结合2002版《规范》实施十多年的经验,继续沿用简单实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混凝土强度实体强度的同时,为提高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弥补同条件养护试件法的不足,提出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新方法(以下简称回弹-取芯法,见图1),完善了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首先按《规范》规定选取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构件(梁、板、柱、墙),并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的规定在选定的每个构件上布置不少于5个测区并回弹,取得测区回弹值平均值,选定每个构件五个测区回弹值平均值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构件的回弹代表值,再次将构件的回弹代表值排序,选取其中最小的三个值对应的测区,并各钻取一个芯样。按规定的要求对芯样进行加工,并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数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三个芯样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值的80%,即判定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该方法将回弹法的简便性和钻芯法的准确性有机的结合,实现了针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高效可靠的检测。《规范》编制组在修订期间在黑龙江、北京、新疆、海南、四川、浙江、云南等全国有代表性地区的14个新建工程中进行了该方法适用性专题验证,取得满意的效果。实测验证表明,该方法科学、可靠、可操作性强,回弹-取芯法给出的合格判定标准技术指标科学合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适用性与可行性。
值得重视的是,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系《规范》第一次提出,仅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可扩大范围使用。
调整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程序。考虑到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是简便可行的方法,且严格执行时,能够解决大部分工程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问题,因此,仍保留作为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主要方法。当没有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或出现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时,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规范》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回弹-取芯法的检验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混凝土强度及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流程如图2所示。
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龄期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实体结构混凝土易受到季节气候条件和温度、湿度的影响。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同条件养护试件或混凝土实体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 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规范》保留了“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宜小于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的规定,并规定平均温度低于0℃时不计入,最低养护龄期不应低于14 d。取消了原规范龄期上限不应大于60 d的规定。对于设计规定标准养护试件验收龄期大于28 d的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的等效养护龄期也应相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 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为1 200℃·d。当日平均温度在0℃及以下时,当天的龄期不计入。这是因为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混凝土强度的增加已明显减缓。不计入此龄期是一种偏于安全的简化。
规定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主要考虑工程实际情况,若龄期太短,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阶段,强度增长不稳定。且在14 d内逐日温度积累达到600℃·d,意味着日平均温度达到43 ℃,此种情况在我国不大可能。
《规范》对冬期施工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提出了两个可操作方案:其一,冬期施工时,混凝土强度检验仍然按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作为等效养护龄期。此时,日平均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而不是大气环境温度,且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其二,冬期施工负温环境下,进行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时,检验龄期可根据混凝土强度增长规律及施工环境温度等情况,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通常,可通过试验或经验确定。
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是反映结构质量的重要特性。近年来,部分地区实施住房分户验收办法,客观上强化了实体结构尺寸偏差的验收。根据强化混凝土结构实体验收的原则,并结合国内实际工程质量控制水平,《规范》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结构实体检验中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要求。考虑实体检验是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针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进行的复核性检验,降低其抽检比例,约占总数的1%,且仅选择若干主要指标进行检验,包括柱截面尺寸、柱垂直度、梁高、墙厚、板厚、层高等六个指标。
《规范》明确了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合格标准,即合格率应该达到80%及以上。但是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规定,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允许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平均合格点率达到80%及以上作为合格判定。检验结果合格判定示例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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