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秦先生依法取得贵州省xx县xxx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xx洞街xx号的房屋产权,依法获得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172.12平方米,宗地面积43.03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三层,秦先生将一层用于商业经营,面积43.5平方米。2017年,xx县相关部门发布《县机关关于xx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的征收决定》、《县机关关于xx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对xx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秦先生所属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征收范围之内,双方因秦先生所属房屋的补偿安置第二关问题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xx县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8日组织人员对秦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秦先生认为,xx县相关部门在没有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强拆,给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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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房屋遭大量人员强拆,是否可以诉讼维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在将秦先生房屋强制拆除前,并未进行书面催告,亦未下达任何强制执行决定,更未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径行将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强拆程序违法。秦先生诉称,xx县相关部门于2018年9月8日组织大量人员对秦先生所有房屋进行强拆,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秦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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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房屋遭大量人员强拆,是否可以诉讼维权?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载明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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