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徐xx对xx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依法向郑州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相关部门作出(2020)9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徐xx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郑州市相关部门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9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郑州市相关部门重新对徐xx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郑州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24日重新作出(2020)8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复议决定称,申请人向该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并未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组织协调,且存在协调不成的情形,在此类行政协调程序前置的案件中,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送达徐xx。

徐xx认为,郑州市相关部门作出的(2020)8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郑州市相关部门曾以徐xx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而驳回,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应予以受理。郑州市相关部门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属于第二次驳回,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郑州市相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因此,徐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相关部门作出的(2020)8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郑州市限期对徐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庭审中,郑州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所作823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郑州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8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郑州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官司案例(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被驳回,该怎么办?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本案中,徐xx对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属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按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协调或申请复议。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徐xx未申请协调为由认定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官司案例(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被驳回,该怎么办?

【瀛台律师提醒】

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在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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