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你肯定答不出来(这个争论不休的难题)(1)

疫情的大流行和反反复复,让人们不断思考各种措施的利弊,人命关天而经济也不为不重要,不做选择也意味着一种选择,如何平衡好各种利害关系,成为一个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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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公众号“刘润”

其实早在新冠疫情爆发没多久,呼吸机的短缺就暴露出一些两难困境,并由此引发伦理问题:在美国呼吸机告急时,数百家美国医院选择采取一位医学教授的打分系统,来决定哪类患者先用呼吸机。

这一系统的评分依据可以简化为两点:一是急性病严重程度,二是患者出院后长期存活的可能性是多少。对于评分相同的患者,该系统会优先考虑治疗较为年轻的患者。

很多人对此质疑,难道因为年轻人活得时间更久,可能产生更多的效益,他们的生命权就高于老人吗?从情感上,这种选择也似乎难以接受。而支持者则认为,这种系统会使得救治效率和效果最大化,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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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其实就是困扰现代人五十多年的“电车难题”的现实版本,最近又重新进入大众的视野。虽然最初它只是哲学家提出的思想实验,但是该问题体现出的道德困境在现实中却时常上演,每次都引发各方热议。在疫情面前,我们每个人似乎都变成了电车难题中的相关人物,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反映了我们的道德观。

在1967年,英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在文章里做了一个思想实验: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到前方的轨道上被绑了五个人。司机可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这样这五个人肯定会被撞死;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一条岔道上,这样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司机是否应该将电车转向,撞死一个人而不是五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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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进一步推想,如果杀死一个人,用他的尸体制作救人的灵药,这和电车的情况有什么不同?富特认为,我们大多数人会赞成第一种情况,即电车转向;但是会反对第二种情况,即杀人制药。背后的区别值得深究。

在1985年,美国哲学家J.J.汤姆森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展开:这一次,使你站在道岔开关的旁边,看到了这一切,你可以选择无动于衷,任凭电车撞死五个人,也可以选择让电车转向,只撞死一个人。这里区别在于:你是一个旁观者,你没有在两条轨道之间选择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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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汤姆森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例子:你站在一座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下面只有唯一的轨道和轨道上的五个人。你发现,如果要救他们,只能在电车前投掷重物,使电车停止。此时你身旁唯一重量能挡住电车的,是天桥上的一个胖子,你是否应该将他推下桥,来救那五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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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例子与扳动道岔是否有本质区别?实际上,大多数人觉得扳动道岔可取,但是推人下桥却要受责罚。从此,哲学家、心理学家、神经科学家、还有无数的普通人都在思考这两者区别何在,以及电车难题究竟该如何选择,反映了怎样的道德取向等。

01 功利主义的考量和“人非目的”

在2012年10月,一位琼斯女士扳动道岔,将一辆失控电车引入岔道,挽救了五人的生命,但也因此造成当时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死亡。

两个月后,琼斯获得了市长颁发的见义勇为奖。但是第二年的1月,琼斯以及旧金山市政府就被告上法庭,原因是她“无权扮演上帝”,而且这种先例将会是很危险的。这一案件引发了民意法庭、陪审团、电视节目、报社、大学教授、主教、普通民众等多方的讨论。

辩护方引用了功利主义先驱杰里米•边沁的话说,一个行为是否正确,完全取决于它造成的后果,而判断行为的标准,就在于它的后果是否造成了“幸福的最大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琼斯的行为造成了更少的死亡,它是道德的,甚至值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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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检方则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先例:外科医生梅普斯要紧急治疗六位出车祸的病人,其中五个人需要器官移植,而另外一个伤员很年轻,他只是轻伤。梅普斯选择将这名年轻人送到手术室,摘取了他所有的器官并移植给拿五位病人,挽救了他们的生命,也导致了年轻人的死亡。

在庭审中,梅普斯说出了一句著名的话:“我觉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要好”。显然,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立场,而梅普斯被判一级谋杀罪。当时的陪审员认为,我们或多或少必须考虑“权利”的问题,而伦理抉择不知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么简单。

其中一位陪审员是哲学教授,他引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话说:将人视作手段,而不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永远都是错误的。那位年轻人被当作手段利用了——目的仅仅是拯救其他五个人的生命,然而他个人的生命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他不只是一个数字。

康德的观点后来被称作“义务论”,它与功利主义是现代道德哲学两大主流学派。康德还说,只有我们希望成为普遍法则的规则,才能成为我们行动的准则。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国家随时可以冲进家门将你抓捕,摘取你的两颗肾脏来挽救其他两个人,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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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如果成为普遍法则,如果一个国家只追求最多人的最大幸福,我们是否愿意牺牲自己?毫不受限的功利主义,是否可能导致多数人为了多数人的幸福,而剥夺少数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然而,辩护方认为,琼斯和梅普斯的案件并不相似。琼斯只是预见了不良后果,而不是故意杀人;她只是转移了既有的危险,而没有造成新的危险;最重要的是,在以往陪审员们做出判决时,往往是根据“感觉”而非一贯的理性思考,人们的直觉和“常理”才应该作为断案的依据。

02 心理学家的意见:情感与理性哪一个重要?

在琼斯案中,控辩双方展开了各自的辩论,他们通过类比以及引用哲学家的观点进行论辩,然而在心理学家看来,双反都没有理解道德判断的科学依据。

功能性核磁共振(fMRI)已经充分证明,在对某些类型的道德难题作出判断时,人的大脑中负责情感活动的部分要比负责认知活动的部分更为活跃。

尤其是当有人受到直接的人身侵犯时(例如摘取他人的器官,或者将人推下桥),这种现象要比非直接人身侵犯更明显(比如琼斯扳动道岔,将电车引至侧线,冲向一个她不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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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人类做出道德判断的方式是与生俱来的。

在没有现代科学时,哲学家们试图用道德原因来解释,为什么亲手杀人要比间接造成他人死亡更严重。但是在科学发达的今天,我们可以从心理学的事实出发,而非通过道德的价值判断来达成结论。

我们厌恶梅普斯医生的行为是客观事实,我们对于琼斯的行为没有类似的厌恶也是客观事实。虽然检方通过认知类比这两个案件,但是从情感的角度来说,这两个案件可谓天壤之别,在道德决定中,情感永远战胜理性。

可以推测,在面对直接的、亲身的杀人行为时,人们之所以有强烈的情感,这是人类进化、自然选择的结果。因为一个社会中,如果其成员的大脑厌恶故意互相残杀的行为,这样的社会更容易幸存。进而在进化中,这类基因在今天人类基因库的比例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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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面对一个不那么亲身,但是同样造成他人死亡的决定时(比如琼斯的做法),我们更容易运用大脑中负责认知的部分,并想出杀一胜过杀五的抽象原则。因为我们的情感和这一原则不矛盾,所以我们就很可能采用它。

从认知上来说,琼斯似乎与梅普斯或者推人下桥者十分相似。但是从心理和情感上说,琼斯一案的情形和它们完全不同。所以陪审团应该判琼斯无罪。

03 主教的陈述:双效原则的立场

我们对于天主教的印象可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基督教派,而在琼斯案的问题上,天主教的主教代表主张琼斯无罪,他所依据的是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双效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解释为什么琼斯无罪,而梅普斯有罪。

天主教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求善避恶,然而同一行为往往会同时有善和恶两种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善的行为,虽然也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即使这种恶果在通常情况下必须避免。阿奎那举例说,因为自卫而杀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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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效原则有四层条件:

1)这一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

2)行为者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但是可以允许其发生。如果能避免恶果而同样达成善的效果,他应该这样做。

3)善的结果必须由这个行为直接造成,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否则,行为者就是以恶果为工具来达成善果,这是被禁止的。

4)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的邪恶。条件四似乎与功利主义相符,然而最关键的是条件三。

对于琼斯案来说,显然四个条件都满足:1改变电车路径在道德上是中性的;2琼斯不“希望”造成法利的死亡,她只是“预见”并“允许”了这一副作用的发生;3琼斯的行为直接的效果是救了五人的生命,只是后来电车(而不是她扳动道岔的行为)造成了法利的死亡;4拯救五个人的善超过了失去一个人的恶。

而梅普斯的案例则不符合前三个条件:

首先,梅普斯杀死了一个无辜者,这本身显然不是善的。再者,梅普斯似乎有造成年轻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因为他知道摘取器官等于杀了他。第三个条件是避免有些人诡辩的关键:有人可能会说,梅普斯的行为不是“杀死”年轻人,而是“摘除他的器官”,年轻人的死是这一行为的副作用。如果这样,梅普斯似乎也符合前两个条件。

然而,条件三表明,即使说梅普斯医生的行为只是摘取年轻人的器官,那么恶果(他的死亡)还是直接由这个行为导致的。善果(拯救五人的生命)是在这一行为几分钟后发生的。因此,梅普斯其实是用一个恶的手段来达成善的目的,这是永远不能被允许的。

或许很多人批评教会在这类问题上咬文嚼字,然而,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要确定任何的道德或法律规则,咬文嚼字在所难免。因为我们一旦画下任何道德或法律的分界线,那么总会出现临界的情形。而之所以有陪审团,就是为了做出细微的区分,来作为判决的基础。

04 听众的辩论:无私者的困境

在琼斯案中,有一个电台收集了听众们的意见,许多来信都使用了各种宗教信仰的道德原则解读这一案件,其中很多人提到了著名的黄金定律:“你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应当怎样对待别人”。

问题在于,运用黄金定律来判断电车难题会造成模棱两可。有的人站在琼斯立场上,不希望自己会因为类似举动受到惩罚,有人则站在那五人的立场上,希望别人也能像琼斯那样对待他们,也有人站在法利的立场上。

所以为了使问题更加明确,电台提出,如果你本人被绑在岔道上,周围没有其他人,你的脚可以控制岔道的开关,你是否会让电车撞死自己,来救另外五个人?这一辩论的主题就是:无私总是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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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同的听众给出了不同的依据:

马文认为,黄金定律作为大多数宗教的共同原则被认可,这本身表明了它的合理性,只是现代人自私自利,无视这条真理。虽然他不知道自己是否愿意牺牲自己,但是如果琼斯这么做是正确的,他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将自己排除在道德原则之外,他应该牺牲自己。

而且马文引用了功利主义者彼得•辛格的观点,辛格提出了很多无私的激进类比来证明,世界上只要有人受苦,其实我们就有道德责任。辛格说,我们每次花钱买奢侈品而不是捐给慈善机构,其实就等于我们纵容第三世界国家的很多儿童饥饿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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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斯特拉则认同尼采的观点。尼采认为,黄金定律造成了一个懦夫的文化,基督教为首的伦理观将人分成了自私的“坏人”和自我牺牲的“好人”。善和恶是由弱者定义的,因为他们憎恨强者的统治。尼采认为,“自然”的价值观不是善与恶,而是健康与孱弱,强者掌握权力不必感到愧疚。

对于电车难题,斯特拉认为让自己被撞死是不自然、不健康的,即使这样可以挽救五个人。她也不会让电车改道撞死自己的孩子、丈夫、父母,但是她认同琼斯间接导致一个陌生人的做法,她的依据是,她与自己的亲友有强烈的关系,为了五个陌生人牺牲他们,既不健康,也不自然。

与此同时,阿伦则认为可以从反面解释马文的观点,如果他不愿意让电车转向撞死自己,那他也不应该认同琼斯的行为,而且他也不应该对法利这么做。根据黄金定律,琼斯是有罪的。

萨拉则从女性主义者卡罗尔•吉利根的研究出发,认为马文与斯特拉的差异表明,男性与女性做出道德决定的方式是不同的,男性倾向于将问题抽象化,而女性倾向于考虑问题所涉及的人际关系,尽管在真实情况下,二者的行为可能未必有太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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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电车难题的种种辩论,始终在持续下去,而且一直没有标准的答案,除了这些观点,还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或是出于情感和直觉,或是出于理性。然而,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标准?

我们是否只是为各自的道德直觉寻找正当理由,那么道德思考还有什么意义?反过来说,道德思考同样也会改变我们的道德直觉,比如现今对妇女地位的直觉、对封建制度的直觉等等,都因为道德思考的努力而与之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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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嘉婧、黄泓

观点资料参考:《电车难题》

[美] 托马斯•卡思卡特 著;朱沉之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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