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二)工业用地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应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三)仓储物流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普通仓库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0%,危险品仓库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0%。

(四)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办公设施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2、商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4、体育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5、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6、教育科研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余教育科研设施绿地率不得小于35%。

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8、公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应大于 70%。根据具体区位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控制指标。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说明(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