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江苏法院审理的一起残疾人诉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此外,全国首例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也入选了典型案例,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残疾证乘车国家有何规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证乘车国家有何规定
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江苏法院审理的一起残疾人诉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此外,全国首例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也入选了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公交车不认异地残疾证,被判赔2528元
于斌(化名)是一位肢体四级残疾人。他在某市乘坐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但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于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该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斌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斌2528元。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据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地方性文件未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享受乘车优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将法律法规赋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本案审结后,玄武法院还向该公交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兼顾公交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牵头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对残疾人的司法服务。
残疾人被家暴,残联代她申请人身保护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这种方式在全国尚属首次。
卢萍(化名)系二级智力残疾,王峰与其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峰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萍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萍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
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萍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萍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萍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福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萍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萍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定,禁止王峰对卢萍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峰在距离卢萍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典型意义在于,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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