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颖珺
一个是临水照花芳华绝代的天才作家,一个是开创精神分析睿智深邃的心理大师。
张爱玲生于1920,卒于1995;弗洛伊德生于1956,卒于1939。
曾同时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两人,应未曾谋面,不能确定张爱玲是否读过弗洛伊德的书,或者学过心理学。但张爱玲的两部小说《金锁记》和《心经》中,我竟然看到弗洛伊德的影影绰绰。在灿若星辰的历史长河中,两位旷世奇人,竟能如此,心意相通,交相辉映,让人拍手称奇。
众所周知,弗洛伊德是一个泛性论者,在他眼里,性欲有广泛的含义,是指人们一切追求快乐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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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弗洛伊德称之为力比多)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人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
弗洛伊德将人的性心理划分为5个阶段:口欲期、肛欲期、性器期、潜伏期、生殖期,其中大家最为耳熟能详的就是“性器期”,因为“性器期”又被称为“俄狄浦斯期”。
“俄狄浦斯情结”,是指恋母情结,这个名称来自古希腊神话故事。
俄狄浦斯是底比斯王和王后柔卡斯塔的儿子,由于先知预言他会“弑父娶母”,父亲命人将他丢弃荒野,他却被邻国牧羊人救起,献给科林斯国王。俄狄浦斯长大后,阴差阳错,杀死父亲底比斯王,娶了母亲柔卡斯塔。得知真相后,俄狄浦斯刺瞎双眼,自我放逐。
弗洛伊德认为,3-6岁的儿童会对异性父母产生爱恋和较深的肉体向往,而对同性父母产生敌意和竞争意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孩的恋母情结或者女孩的恋父情结(厄勒克特拉情结,另一个希腊神话故事中,女儿厄勒克特拉杀母为父报仇)。此外,学者也将父母对孩子的依恋,特别是母亲恋子的现象称为“柔卡斯塔情结”。
张爱玲的小说以其极为细腻绵长的文笔和独特的女性意识受到广大读者的热爱,在文坛中享有一席之地,本文尝试用弗洛伊德的视角以及法律的视觉来剖析其中的两篇《心经》和《金锁记》。
父母与异性子女之间的情结
《心经》是一部惊世骇俗的父女不伦之恋。
根据小说中的描述和暗示,虽然父女没有直接发生关系,但大量肢体上语言上的纠缠和暧昧,把女儿恋父仇母的情结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种情感挑战人基本伦理道德,让人读来面红耳赤,心惊肉跳。
小寒的父母彼此疏远冷淡,小寒和父亲许峰仪多年陷于微妙的情愫,母亲并未察觉,或者说,不敢相信。为了摆脱满盈的罪恶感和绝望的困境,父亲竟然勾搭小寒的同学绫卿,只因绫卿长得有几分像小寒。而小寒违心接受男生龚海立的追求,同样沦为爱的傀儡……
《心经》中那种不健康不正常的家庭状态,恰恰是现在不少家庭的写照。夫妻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或者形同陌路,冷若冰霜。夫或妻一方,和孩子结成同盟,去对抗另一方。结果是恶性循环,夫妻关系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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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代理配偶的孩子,角色错位,幼小心灵迷惘、纠缠,不堪重负,长大以后也很难去建立和经营健康持久的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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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的另一部名著《金锁记》,讲述了一段极其不幸的封建婚姻,其中畸形的母子关系呈现了典型“柔卡斯塔情结”。
泼辣刚烈的七巧,许配给残疾的姜家二少,于深宅大院中,虚掷了一生的光阴。小叔季泽几度撩拨过七巧的情怀,可这个放浪不羁的败家子弟,终究让七巧万念俱灰。韵华易逝,油枯灯尽的七巧,如行尸走肉,内心再也泛不起一丝波澜,不甘的她总在大声辱骂、指责别人,还将一双子女也拖进地狱的深渊。
京剧《金锁记》
七巧帮儿子长白娶了媳妇芝寿,向儿子刺探两人的夫妻生活,肆无忌惮地对外宣扬,羞辱媳妇,甚至让儿子整夜整夜地侍奉她抽鸦片,以冷落儿媳。芝寿变成了另外一个七巧,郁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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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七巧通过这样的意淫,利用儿子的恋母情结,曲折迂回去满足自己的性需要,剥夺一个无辜女人的性权利,也部分发泄了她的愤恨。
女儿长安遇到了真心相爱的童世舫,七巧竟然引诱长安吸毒,然后将刻意透露给童,无情地棒打鸳鸯。可以想象,长安永远嫁不出去,也变成一个歹毒的怨妇。
从性的角度去解读金锁记,才能理解作为母亲的七巧为何如此变态。每一个正常人在内心深处,对爱和性都有极强的渴望。当一个女人置身于无性无爱的婚姻,没有其他的选择(离婚在那个年代是不存在的事情),又没有事业追求或兴趣爱好,只能死死地压抑,终日焦虑痛苦不堪,内心极度缺乏安全感。七巧唯一可以抓住的,只有钱和一双子女。
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过爱的人,往往不懂怎么付出爱,在婚姻的坟墓中苟延残喘大半辈子的七巧,生理上阴阳失衡,灼热难耐,心理上极度扭曲。潜意识中,她无法忍受子女的幸福,那是对她的背叛,她必须惩罚子女,让子女做她的陪葬品。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母亲,匪夷所思的所作所为,冷酷的背后,是多少个深夜的无眠与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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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恋子情节的父母,自从孩子生下来的那天起,就以孩子为中心,久而久之,对孩子的依赖心理越来越严重。一旦孩子开始独立,父母轻则失落,重则焦虑,心绪不宁。特别是母亲,对孩子或隐或现的"恋子情结"(柔卡斯塔情结)使得她对孩子(特别是男孩)严加控制,对孩子恋人和配偶怨恨、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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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边界不清,造成了许多家庭矛盾,乃至婚姻悲剧。父母应该明白,每个人须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学会放手,目送孩子走自己的路,是父母要修的功课。
张爱玲和弗洛伊德,被我这个法律人生拉硬拽,野蛮分析了一番,自娱自乐,不亦快哉。
关于这两部小说,法律怎么说
1、《心经》父女恋
在法律上,若父亲和女儿发生感情或者关系,将如何处置呢。若只在感情层面,法律是无法介入的。若发生了性关系,则是质变。
假设,父亲和未满14周岁的女儿,或没有性防卫意识(如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发生了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
法律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没有性防卫意识的人不能理解发生性关系的意义和后果,故此时父亲的行为是否违反女方的意愿,在法律上不做考量,直接推定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强奸女儿,这种令人发指的兽行,是罪加一等,量刑上应该从重或者加重。
而母亲和未成年儿子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违背了儿子的意愿,都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是,如果儿子未满14周岁,则母亲的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母亲的行为造成了儿子身体伤害,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母亲的行为对儿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则可以考虑以虐待罪追究母亲的刑事责任。
父亲和已经成年、精神正常的女儿自愿发生性关系,刑法上是无法追究的,母亲也只能要求离婚,别无他法(反之母亲和成年儿子亦然)。可以想像,母亲或父亲内心受到的十万点伤害。庆幸这种违反人性肮脏龌龊的丑事,是极少极少的。
上述情形,适用于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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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发生感情,若是生父,绝对是不可能结婚。若是养父和继父,在母亲去世或父母离异后,婚姻法上并没有禁止曾经的养父女、继父女缔结婚姻。只不过从情感上,人们难以接受,当事人会受到巨大的舆论压力。
记得八十年代有一个案例,丧偶的儿媳和单身的公公发生了感情,希望结婚,最高院的批复是同意,但建议二人去异地生活。什么意思呢,就是到一个新的地方,没有人知道你们曾经的关系,你们不会受到打扰,也不会伤风败俗。
儿媳跟公公没有血缘关系,尚且如此受忌讳。况且是父女。虽然养父或继父和女儿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毕竟在法律上是拟制的血亲,权利义务和亲生的父母子女是完全一样的。故人们在心理上很难以接受。著名的导演伍迪艾伦,娶了朝鲜裔的养女,当时掀起轩然大波。
毕竟,人作为万物灵长,怎能不知羞耻,大逆不道。从生物的角度,乱伦会导致人口质素的严重退化,乃至生存危机。所以人在本能上,会极端排斥乱伦。
至于心理上,和异性父母连结得更紧密,则是自然而然的异性相吸,不必视为洪水猛兽,引导得好,十分有利于子女日后的婚恋成功。据说子女和同性父母之间存在隐形竞争。我倒觉得,大部分人的心胸不至于那么狭隘,看到子女优秀、青出于蓝,不正是父母的渴望吗?
2、《金锁记》母亲干涉婚恋
用中国现行法律分析,作为母亲的七巧,拆散子女婚恋的行径,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干涉婚姻自由,甚至刑法上的干涉婚姻自由罪?
然而并没有。
法律上所指的干涉婚姻自由,是指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日常生活中父母的种种插手,法律实在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更是以暴力为前提。此处的暴力,是狭义的,即指通过物理上的强制手段——如殴打、拘禁等方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里的暴力不包括语言暴力或“冷暴力”。
假设婆婆干涉儿子儿媳妇的性生活,儿媳只能以感情不合、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要求离婚。因为法律没有办法去规定夫妻性生活的数量和质量的,即使做出相关规定,也无法保障落实或追究责任。
假设父母是以毒舌,或者利益等其他的方法威逼利诱子女结婚或离婚,但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法律也无法对这种罪大恶极的父母进行吊打,我们只能千百遍地诅咒这种父母的暴虐和子女的虚弱。
两点延伸的反思
1.关于泛性论
作为精神分析的一代宗师,弗洛伊德的理论彪炳史册。他非常强调性以及童年对人的决定性、终身性影响。但其实,弗洛伊德在晚年也部分修正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性本能之外的生本能和死本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研究的深入,心理学出现了很多流派,即使是精神分析这一大支流,也在不断地演变出新的观点。
弗洛伊德遭到不少质疑。他过于强调生物本能,而忽略了环境因素和文化因素对人的巨大影响,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比如说,是否存在天生的、普遍的恋母、恋父、恋子情节,要放在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抚养方式去讨论,还要考虑夫妻感情不合所产生的移情,孩子人格不健全所产生的依赖,微妙乃至扭曲的情感,是否类似于男女之间的“爱情”,未必尽然。
弗洛伊德认为女性存在的“受虐”和“阴茎妒忌”心理,在我看来,是直男癌晚期症患者的主观意淫(老夫子,请原谅我的不敬)。
其实我根本觉得,不能用男女二元论来简单看待问题。思维的简单粗暴,会导致结论的偏差乃至荒谬。具体到某一个人身上,情况都是复杂的、综合的。性别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性也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2.法律能管得更宽些吗
关于成年子女和异性父母私通这件事,让人很尴尬、厌恶,法律能干涉吗?好像找不到现行的明确依据。所谓“自愿”,是否有共同生活中无形的心理压力或经济利益上的考量?当然,心理压力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胁迫,但若这种压力大到一定程度,导致心理被对方控制,那么,法律应该根据个案,来认定是否违背真实的意愿。不能让那些罪恶,被关在家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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