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乘坐网约车下车开门时,与骑自行车的龚先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龚先生死亡。龚先生的家属将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8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由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连带赔偿原告174万元

案情简介:

龚先生的家属诉称,舒先生乘坐的网约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舒先生打开左后门时,与骑自行车的龚先生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舒先生和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龚先生无责任。故龚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网约车司机辩称,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承担全部责任,其是职务行为,是在承运人指示下完成运输工作,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乘客在车辆停止过程中突然打开车门。

被告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网约车司机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并非在承运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伤,案件案由为交通事故纠纷,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网约车乘客辩称,司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比例应不少于90%,自己承担责任不超过10%,司机运载过程中存在不少于3个过错行为,即不将车辆停靠安全区域、未关闭儿童锁、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于驾驶员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驾驶员证,应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司机安全教育、服务流程应进行严格培训,但是本案中司机存在过错行为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发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韩先生作为网约车驾驶人,其未在安全的地点停靠并提示乘客在上下车时注意车内外人员的安全,乘客舒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能够预见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启车门,可能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引发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但舒先生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二人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基于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韩先生与舒先生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方,其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订单后,指派网约车司机提供运送乘客的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亦应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由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连带赔偿原告174万元。

该案判决已于2020年12月生效。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系网约车司机韩先生违法停车与乘客舒先生开关车门共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与乘客均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构成共同过失的过错,二人的共同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共同侵权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司机、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一个不正确的开车门动作可能会给其他驾驶人、行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了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乘车人、骑行人及行人应该共同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对于驾驶人而言,不仅要做到规范停车,不能随意停车影响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车人,确认周围环境安全之后再下车。作为乘车人,应该看清车辆四周情况后,选择从右侧车门下车。作为骑行人和行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尤其是刚驶停的车辆时,务必要减速慢行,注意保持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以防车门突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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