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新析】2001年12月24日8时40分许,陈宁丈夫韩勇驾驶的红旗牌出租轿车在庄河市栗子房镇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车祸致死一般是伤在哪里?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车祸致死一般是伤在哪里(车祸现场为救人切割车门)

车祸致死一般是伤在哪里

【旧案新析】2001年12月24日8时40分许,陈宁丈夫韩勇驾驶的红旗牌出租轿车在庄河市栗子房镇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初步查明,韩勇驾驶的红旗牌轿车已被撞变形,韩勇被夹在驾驶座位中,生死不明,需要立即组织抢救。

交通警察在先后采取撬杠等各种方法均不能打开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最后采取气焊割门的方法,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将韩勇从车中救出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发现韩勇已经死亡。

虽然在气焊切割车门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造成了轿车失火,因火势较大,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无法将火扑灭,扩大了轿车的损失。

事后,陈宁向庄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庄河市公安局赔偿交通警察气焊切割时造成轿车被烧毁的损失。

庄河市公安局认为交通警察施救行为合法,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庄公行不赔字[2002]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

陈宁不服,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庄河市公安局庄公行不赔字[2002]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

陈宁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普法行动#

1、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陈宁是否有理由要求普通老百姓赔偿?

如果是普通老百姓救助,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普通老百姓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属于“好人好事”。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普通老百姓的救助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为救助韩勇发生的费用,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相关必要费用。

如果,救助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救助的人就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很明显,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此救助行为绝对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否则就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了?

2、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在救助,那么他们用气焊切割车门,是否有过度管理嫌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那么,他们用气焊切割车门,究竟算不算是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很明显,他们是在先后采取撬杠等各种方法均不能打开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最后才采取气焊割门的方法,这在法律上属于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3、交警的救助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职行为的一部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是人民警察的职责。

4、交通警察用气焊切割车门,是否有过度履职的嫌疑?

本案中,交通警察是在韩勇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才决定强行打开驾驶室车门。

当时,车门已经严重变形,在其他方法都不能打开车门的情况下,为了及时抢救,不得已采取了气焊切割车门的方法。尽早打开车门救出韩勇,就有可能挽救其生命。

所以,交通警察并不是过度履职,反而是依法履职,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如果,真的把韩勇抢救回来了,我认为其家属应当敲锣打鼓感谢交通警察。

相信任何一个伤者的家属,都希望无论用什么方法,救人才是第一位。在那个紧急的状态下,如果把财产安全摆在第一位,显然与我们的价值观不相符。

5、能否以韩勇并未抢救回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陈宁要求庄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赔偿,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韩勇当时生死不明,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以事后证实的结果为理由,来认定交通警察对韩勇实施的救助行为没有实际意义。

故,陈宁认为交通警察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们显然不能支持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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