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A女士因怀疑丈夫B先生出轨,内心十分不安。为得知丈夫的活动信息,经人“指点”,通过网络先后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非法查询购买B先生通话清单、定位信息、开房记录、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其中包括通话清单、住宿记录、车辆违章信息、银行查询信息、民航订票信息、铁路售票信息上百条之多。

A女士手握着这些信息,心算是放进了肚子里。但是,可能她没有料到的是,因为她“成功”借助外力追查丈夫行踪一事,A女士自己反倒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有被检察机关公诉的风险。

以案释法:

1、先来明确,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这个还是有明确的权威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中:

第一条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现代社会,网络大数据时代,黑客技术的存在使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可以非法交易的“商品”,好像看不出什么明显的后果。但如果换一个表述:个人隐私可以交易吗?应该就更能说明问题了,个人信息的实质就是一种个人隐私。

2、那刑法253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是指那些行为?

《刑法》第253条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貌似上述法条里没有把收买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包括在内,但"法网恢恢,粗中有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明确了收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3、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查行踪,是不是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作为近亲属,了解甚至掌握家庭成员的日常去向,也是互帮互助的应有之义。即便夫妻关系不融洽或者恶化,若方式得当,比如通过对周围亲友的询问打听、仔细留意观察对方的言行等等来化解矛盾时,这些行为是绝对不会受法律谴责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二,凡事有个度,夫妻之间的情感纠纷更多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如果没有发展到感情破裂的时候,法律没有插手的理由。可是,如果因怀疑配偶,向外借助于非法渠道,通过收买的方式,取得配偶的个人信息掌握其行踪,法律就会跳过一个妻子或丈夫的焦虑,伸出手来管一管那个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因为社会规则需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不管你是谁?你购买的是谁的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代表的个人隐私因为各种理由无法保护,那么人人自危,没有基本的安全感了。

怎么查自己涉案信息(网上购买配偶的个人信息)(1)

图片来自网络

所以,再回头看看刑法253条,里面没有因夫妻关系可以免予处罚的表述,所以A女士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固然,夫妻感情有变,是对一个家庭最大的威胁,但可以肯定的是掌握一方个人行踪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如果真是不幸,走到婚姻破裂的时候,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先撇来证据的关联性不说,就单其合法性而言,也是很难在法庭上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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