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戏导致骨折赔偿(校园嬉戏致伤残)(1)

芦溪法院网讯 2018年3月8日14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里,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文某将22000元现金、某中学的校长将12000元交给兰某某,如约的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这起在校嬉戏引发的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小曾与小文系某中学的学生。2017年5月12日,小曾与小文在学校的走廊嬉戏,致小曾头部碰到墙角受伤。小曾回家后,出现头昏等症状。小曾的家人当晚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一治就是住院36天,用去医药费2.8万元,小曾也落下了十级伤残。小文的父母为此已支付了1.1万元。为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双方的父母和学校协商不成,小曾的母亲兰某某只好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小曾与小文系好朋友,彼此又是邻居,为更好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文的父亲文某提出对小曾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重新鉴定的要求,双方各自坚持己见,互不相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法官仍不放弃,通过长达三个半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让步,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被告承诺在两天后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就有了上述的一幕。

法官寄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父母对孩子有的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应做好家庭教育,告诉自己的孩子要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校园是学生每天生活、学习的地方,每天三分之二的时间都是在校园里度过的。学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也肩负着对学生的管理及安全教育的重任。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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