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全家出动被拘(为躲执行钻鸡窝)(1)

为了躲避执行,兴隆县的被执行人温某竟钻进鸡窝。近日,这个钻鸡窝的“老赖”被兴隆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温某与程某本是夫妻关系,两人年近五十分道扬镳。温某与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房屋五间。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温某须给付原告程某房价款2.5万元,付款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程某1万元,到2014年10月10日前付清最后5000元,原告程某在被告温某付清房价款后十日内搬离,房屋五间所有权归温某所有。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温某未及时给付房价款。2013年3月25日,原告程某向兴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一日夫妻百日恩”,执行干警以劝解为主,要求被执行人温某主动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温某拒不履行。其后,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多次到其住所地进行执行,未果。

2018年3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七名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温某家找到温某,要求其到法庭接受询问。在离开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某在走出家门口时挣脱执行干警疯狂逃窜。执行干警经过追踪、搜索,终于在几百米远一处沟坎下的鸡窝旁发现了隐藏在旮旯里的被执行人温某。

然而,押上警车后温某依然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支付执行款。法院以抗拒执行为由,对被执行人温某实施拘留15日。

随后,温某家人将款项汇到申请执行人账户。温某履行完执行款,且态度较好,兴隆县法院依法将温某提前释放。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本案中,被执行人温某隐身藏匿鸡窝,本身就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表现,故此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故此,在温某家人将款项汇到申请执行人账户后,法院依法将温某提前释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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