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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手机,一个微信群,似乎能解决不少沟通上的麻烦,可问题也随之而来,微信群的秩序该如何维护呢?

今年6月,山东平度律师柳孔圣被踢出微信群聊后起诉群主的消息,在网上引发讨论。律师的较真值得吗?群主能否随意踢人出群?最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

无端被移除群聊 律师起诉群主损害声誉

这个“诉讼服务群”是2018年5月31号,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为方便沟通而建的,群里多是平度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柳孔圣就是被其他律师邀请入群。去年6月7号,法官刘德治成为新群主,之后,他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称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1)

今年1月21号,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群主刘德治提醒他注意言行,不过,柳孔圣并没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之后,他又发布相关言论。当晚9点多,群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柳孔圣遂诉至平度法院,该案经青岛中院指定管辖至莱西法院审理。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2)

2019年1月21日晚,原告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该群群主即被告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如江湖老大般的说出“被我从群里删除的,你邀请进群,是什么意思”之类的话,至今原告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3)

原告柳孔圣认为,被告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要求被告重新邀请自己入群,并连续3天在群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由于立案期间微信群被解散,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4)

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第2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或视频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刘德治表示,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5)

被告委托代理人:其次,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原告移出群聊这一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看,没有损害事实、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群主移出微信群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原告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被告刘德治并未对原告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3条等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宣判: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踢群第一案被群主移出微信群)(6)

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近年来,微信群已经是社交生活的一部分。近两年,关于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已多次见诸报端。 曾有家长因质疑老师收礼或者反对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长群。也曾有记者做了行业监督报道,而被跑口宣传干部移出微信工作群。 微信群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实践中出现了这些问题,也必将推进立法层面的进步,更好地规范人们生活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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