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检察君为律师撑腰)(1)

6月9日,笔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前不久,该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与监所检察处联合,仅用8个工作日,成功办理一起律师申诉看守所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依法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5月21日,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吴律师来访反映,其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文书,前往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以需要提供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阻碍会见,吴律师认为该做法阻碍了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请求自治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接访人员了解其诉求后,依法受理,经处领导审批后,移送监所检察处依法核查办理。监所检察处经调查核实,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于5月27日向自治区公安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向申诉人吴律师送达了《答复函》,告知其申诉事项办理情况。

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立即纠正,认真分析原因,加强看守所干警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制度建设,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情形,同时要求监管总队督办落实。

6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向自治区检察院回复了纠正情况并发函至办案单位告知看守所将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进行会见。

据介绍,该案是自治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第一起律师申请检察机关维护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案件。

在该案办理期间,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也到自治区检察院反映同类问题,经了解,其所代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与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同案犯罪嫌疑人,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已经一并予以纠正并安排会见。申诉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均向自治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据了解,为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及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权力,2014年11月5日,内蒙古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及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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