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琳奥斯曼(曼瑟奥尔森)(1)

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马里兰大学著名教授,制度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无疑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其学术贡献远远超越经济学范围,对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重大作用。

他著作甚丰,有三部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年),《国家的兴衰》(1982年),以及他猝然逝世前刚完成的《权力与繁荣》(2000年)。

在无政府状态下,"流窜的匪徒"所进行的非协调一致的竞争性的偷盗,摧毁了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无论大众还是匪帮都不会有更多的资源。如果其中一个匪徒能成为一个独裁者,那么对大众和匪帮这两方都会更好些--只要他是一个"常驻的匪徒",即以各种税收的形式垄断偷盗物品并使之合理化。一个稳固的独裁者对他的地盘都有切身的利益,使得他会提供和平秩序和其他增加生产力的公共物品。当一位独裁者预期任职期很短时,没收那些在他的任期内所应交纳的税少于其总价值的资产,当然对他更有利。独裁政体中的这种动力加之继承权的内在不确定性就意味着任何独裁制几乎不会维持良好的经济运行多于一代以上。要求持续民主的环境同样也要求保护财产和契约权利,因为它们会导致经济增长。

在我还是学生的时候,曾读过爱德华班菲尔德(Edward Banfield,1958)对意大利南部一个贫穷村庄的村民利益的描述,那时我偶然发现一位乡村君主主义者的一个引人注目的论断。他说,"君主制度是最好的一种统治制度,因为这种情况下国王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就像一座房子的主人一样,如果电线出了毛病,他会修好"(第26页)。这个村民的主张动摇了我的民主信仰。我不能否认一个国家的主人有动力使他的财产不断增加。这个君主主义论断中的真理起源有可能与民主的情形一致吗?仅在近几年我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答案。事实表明,一个人要获得令人满意的答案,需要一种新的有关独裁政体和民主政体的理论,并在其中对每一种统治类型是"如何影响经济发展的"进行分析。一旦人们掌握这种新的理论,他们就能渐渐明白独裁制和民主制是如何出现的。下面我以简短而非正式的方式提出这一概念,并利用它来解释某些历史经验中最惹人注目的特点。这一理论的起点是,如果没有一个和平的秩序,也没有像以往一样的其他公共物品,那么社会绝不会起到令人满意的作用。很明显,一个社会中君主制的暴力不可能有理性:暴力和偷盗的受害者不仅失去了人们原有的东西,而且失去了进行生产的动力,因为生产出来也会被别人抢走。因此,一个缺乏和平秩序的社会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生产。这样只要能提供国内的安宁和其他基本的公共物品就会有非常大的利润。这些利润无论怎样分配都会使社会中的每个人有所改善。我们能得出由于每人都从中获利,所以一个和平的秩序使因资源的协议而出现的结论吗?从事物的逻辑出发,一个小组织由于自愿的协议会出现一个和平的秩序。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很大的人群中则不会这样。关键在于每个个体承担他或她所做的事情的全部成本和风险,以有助于确立一个和平的秩序或其他公共物品,但却只从中获得一小部分利润。在一个很小的组织中,例如一个以打猎和采摘野果活动来组成的小组,每个人或家庭将会从和平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中获得有重要意义的一份,并且这样的一种秩序所导致的净利益是如此巨大,以致甚至一个家庭所获得的利益可能很容易超过为此所作出的牺牲。再者,当仅有几个人时,每个人的福利显然依靠其他每个人是否以小组的利益为导向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一个家庭通过向每个人表明合作导致进一步的合作,而不合作则不会有进一步的合作,就能够增加每个人进行配合的可能性。足够小的组织能够以集体行动方式来组建这一理论假设是以无数观察而得已证明的(Olson,1965)。这一假设也与人类学对最原始的社会的考察报告相一致。那种最简单的靠采摘果实和打猎来获取食物的社会,常规上是由几队人马组成,包括孩子只不过大约50人或100人。换句话说,这样的一伙人在正常情况下只容纳需要合作的几个家庭。人类学家发现,原始部落常以自愿协议的方式维持和平与秩序,某种程度上就是塔希陀(Tacitus)、恺撒(Caesar)和其他古典作家在没有什么进化的日尔曼(Germanic)部落所看到的情况。最原始的部落倾向于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所有重大的集体决策,甚至许多部落没有领导者。当这一组人马变得太多或他们之间的分歧加剧时,这组人马可能会分裂,而新的一组人也会以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决策。如果一个部落处于靠采摘果实和打猎来获取食物的阶段,人们也就很少有或根本没有征服其他部落或得到奴隶的动力,因为俘虏不能生产足够多的、比监督他们的成本本身更多的剩余口粮。「1」因此,最原始的史前农业部落中,从和平秩序中获得的利益可能是来自于自愿协议的这种假设,这在逻辑上看来是更恰当的。一旦人们学会如何有效地提高谷物等收成,产量就会提高,人口也会增长,而大量的人口就需要进行统治。当大量的人口存在时,用来说明为什么较小组织能够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能一致行动的同样逻辑,也会告诉我们自愿的集体行动不能获得和平秩序或其他公共物品带来的利益,甚至当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中的总的净收益很大时也是如此。「2」主要的原因是,在一个社会中,比如说有一百万人口,典型的个体不仅只能从集体物品中得到大约一百万分之一的收益,还要承担他或她为提供这一物品所要做的工作的全部成本,因此这一个体很少或根本没有为该集体物品做贡献的激励。目前为止这方面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证文献,而压倒多数的文献都认为,就像较小的组织通常能进行自发的集体行动一样,较大的组织则不能以自发的集体行动达到共同的目标「3」因此当用大量的文字记载"社会契约"以获得法律和秩序的利益时,人们就不会在一个较大的社会中找到通过在社会成员中达成协议的方式获得和平秩序或其他公共物品的情况,对此人们不应该感到惊讶。一、看不见的手初次赐福 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人口众多的社会在历史上都避免了无政府状态呢?当我读了描述一位中国军阀的书时(见Sheridan,1966),偶然得到了答案。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大部分地区被军阀割据。他们武装一队人马,占领一块地盘,然后在各自的地盘上自立为王。他们向人民征重税,大多装入自己的腰包。军阀冯玉祥就是因为用他的军队镇压土匪,并击败了相对有实力的流窜匪帮而拥有这种特殊的地盘,才声名显赫的。很明显,冯玉祥地盘上的大多数人感到他比流窜匪帮更可取。最初,这似乎令人迷惑,为什么对于那些受害者来说军阀这类不断从特定的受害者那里进行偷盗的常驻匪帮,应该比很快就会离开的匪帮更可取呢?军阀们不具有合法性,他们的偷盗与流窜匪帮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他们以持续的税收方式替代了非经常性的抢劫而已。实际上,如果一个流窜的匪帮理智地安顿下来,以常规收税的形式窃取财富,同时在他的地盘上保持偷窃方面的垄断地位,那么被他要求交税的那些人会有进行生产的激励。合理的常驻匪帮仅以征税的形式获取部分收入,因为如果他能使他的臣民有动力进行生产,提高他赖以征税的收入,那么他就能从他们手中榨取较大数目的收入。如果一个常驻的匪帮在他的地盘上垄断了偷窃,那么他的受害者便不必担心其他偷盗者。如果他仅以常规税收的方式偷盗,那么他的臣民就会知道支付税金后他们能留下的产出比例。由于这个匪徒的所有臣民对他来说是税收的来源,他也有激励组织他的臣民的凶杀或残害行为。由于合理的垄断偷窃--与非协调一致的竞争性偷窃相比--偷窃的受害者能够期望保留税后收入所积累的资本,因而也会有激励进行储蓄和投资,进而也就增加了未来收入和税金收入。结果,对偷窃的垄断和对生产税收收入的臣民进行的保护,消除了无政府状态。既然军阀以税收的形式偷窃总产品的一部分,那么提供其他公共物品对他也会有利。因为这些公共物品的供给足以增加可供征税的收入。在一个流窜的匪帮活动频繁的世界里,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很少或根本没有激励进行生产或财富积累。因为他们很可能被偷走,因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供匪帮偷窃的东西。有理性的匪徒会相应地劝导匪徒头子抓住一块特定的地盘,占地为王,并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和平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以税收的形式窃取财富会比流窜抢劫所获更为丰厚。因此我们得出"看不见的手初次赐福":流窜匪帮中的理性的、自私自利的匪首被引导着,尽管是由看不见的手牵引着,驻扎下来、戴上王冠,并以其统治来代替无政府状况。正常情况下,和平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所带来的产出的巨大增加使这位常驻匪徒获得的利益比他未治理前的大得多。因此,一般而言,统治者比部落更大的群体的政府的兴起,不是由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契约或自愿交易,而是更多地由于那些能够组建最大武装力量的人,理性且自私的结果。这些暴力企业家自然不会称他们自己为匪徒,相反赋予他们自己及其子孙高贵的头衔。他们有时甚至声称靠神权来统治。由于历史是由胜者一方来写的,当然统治王朝的起源常规上以高尚的动机这类措辞来解释,而不是自私自利。各种类型的独裁者常常都声称他们的臣民要求他们来统治,因此孕育出与历史不符的假设,即统治者是由自愿选择而形成的。(这样的主张在"交易成本"传统的某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他们试图解释各种政府的出现部分或全部地由于自愿契约和与之相关的交易成本。见Barzel,1991;Kiser和Barzel,1991;North,1981;North和Thomas,1973)「4」任何一个独裁者在统治国家时都会为这个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这是因为他与这个国家有"涵盖的利益"「5」官员、政党、利益集团、君主或其他任何对一个社会拥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人",他们的涵盖利益的程度是是随着与该社会的利害关系的大小而变化的。一个组织或个人与社会的厉害关系越大或越高,该组织或个人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要采取行动的激励就越大。如果一个独裁者在他的领地得到任何所增加的收入的三分之一而使他的税收增加,那么他还会得到他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公共物品的三分之一的利益。他会有激励提供公共物品,直到花光最后一分钱,使国民收入以三分之一的倒数,或三的水平增长这一点为止。尽管这个社会的收入和福利会因对公共物品较大支出而明显增加,但是理性的自私的独裁者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给社会带来的那种增进却常常是巨大的。比如想一想,用最低一级的公共秩序取代暴力的无政府状态所带来的好处就会感觉到了。从历史中我们了解到,这种收税的独裁者的涵盖利益使得文明有利长足发展。从定居农业后不久,直到比如说法国革命时期,绝大多数人都屈从于独裁制和税收偷窃。只有到了相对近代时期,历史很大程度上才是文明逐渐进步的历史,这是在常驻土匪统治下的,偶尔收到流窜盗匪活动干扰的时期。大约从征服者萨甘(Sargon)创建阿卡地(Akkad)王朝,到比如说路易十六和伏尔泰(Voltaire)时代,文明有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发展,这主要是在常驻匪徒统治下发生的。「6」二、贪婪的手现在我们能使这位乡村君主主义者的见解和前面的争论与民主的情形相一致起来了。尽管这位乡村君主主义者在说到独裁的统治者会像一座房屋的主人一样有动力修理那些需要修理的地方,然而他的比拟却深深地使人误入歧途。独裁者不能与一座房屋的主人或者所有住房的主人相类比,相反与他类似的只有一个国家中的所有财富的主人,包括有形财产和人。独裁者确确实实有动力去维护和增加他领地中的一切东西和一切人的生产率,并且他的目的就是要从中获利。但是他也有动力去索要垄断租金并对一切东西,包括人力,征收这种垄断费用。换句话说,独裁的统治者有激励从整个社会榨取最大可能的剩余,并且将它用于自己的目的。更确切地说,使流窜的匪徒定居下来并为他的臣民提供政府的那种理性的自私自利,也同样使他为了自己从这个社会中榨取最大可能数量的利益。他会利用他垄断的强制权力以税收和其他方式获取最大的财富。然而,一位独裁统治者的消费是不受他个人对食物、住所或衣服消耗的限制的。尽管金字塔、凡尔赛宫、泰姬·玛哈陵甚至伊米尔达·马科斯的三千双鞋都很昂贵,但是独裁者的社会成本主要来自于他们对军事权力、国际声誉和更大的领土的欲望。例如为了满足苏联独裁者们的这些偏好,这方面的支出占了苏联总产出的很大比例。「7」某些学者使用"掠食性国家"这样的隐喻,但是这会使人误入歧途,甚至对于独裁的国家也是如此。像我们先前所展示的,一个常驻匪徒对他所控制的领土有着涵盖利益,因此才会提供内部的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所以他不像狼捕食麋鹿那样,而更像大牧场主在确保他的牲畜受到保护、饮水得到供给。略食的隐喻掩盖了常驻匪徒的盗窃活动比无政府状态有更大优势,及由此产生的先进文明。因此,将这种独裁国家进行隐喻或者甚至归类的做法都不可能是正确的,除非它在考虑这位常驻匪徒为他自己攫取最大可能净剩余的同时,也考虑到他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尽管常驻土匪主导历史进程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只要我们假设独裁者以明确税收的方式获取的资源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物品上,但是他会征收比公共物品所需费用高得多的税率,因为他还要利用税收使他的净剩余最大化。在税率给定的情况下,公共物品供给的水平越高,社会的收入及从这种税率中获得收益就越高。而同样的,在公共物品的供给给定的情况下,税率越高,社会的收入就越低,因为税收影响激励。那么,理性的自私自利的独裁者将选择什么样的税率和什么样的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呢?假定这时候独裁者的公共物品的支出水平是已知的。正像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991) 清楚指出的,以及埃本·卡尔顿(Ibn Kalduhn,1967)更早感觉到的那样「8」,税收收入(如果我们以低税作为开端的话)将随着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是达到最大化收入之后,较高的税率影响了激励,并大大减少收入,以至于税收会下降。理性的自私自利的独裁者选择了收入最大化这一点上的税率。尽管在任一税率下征税税额都会因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不同而异,但是使独裁者收入最大化的税率却不应如此。最佳税率确切地决定着独裁者的利益在这个社会中的涵盖面有多大;也就是它决定着他在国民收入增长中分享多大的份额。因此,他愿为公共物品所支付的费用达到这样的一点,即他支付公共物品的最后一块钱能够使他按其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有一块钱的收入增加。在这一点上,社会的收益,像我们所知道的,将是他的份额的倒数。尽管独裁者的那些臣民经济状况要比无政府状态下的好得多,但是他们必须忍受的税收强加给他们的负担如此之高,以至于如果他们的负担进一步加剧的话,收入将会下降到如此程度,甚至会使独裁者的经济状况恶化,尽管他仅仅以较少税收的形式承受了收入下降的一部分。独裁者为了他们自己的政治和军事意图征收他们所能征收的最大可能的收入,在历史中不乏例证。想想看西方历史上的最大独裁者的管辖权限。法国波旁王朝征收他们所能征收的所有的税(特别是法国革命的前夕)。西班牙的哈泼斯伯格王朝也是如此。罗马帝国最终也将它的税率至少提高到收入最大化的水平。三、独裁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比较理性的自私自利的独裁者的统治将如何与民主政体进行比较呢?民主政体的形式如此多样,以至于没有一个结论能概括它们。然而,以一种最简单的民主状况作为思考起点,就能够得出许多有实际意义的看法。这有一种状况:两个候选人为总统职位或者两个受到制约的政党为组建政府而竞争。这种简单的设想将有利于民主政体的实现,因为它使这种民主政体有了一种"涵盖"利益,更像使常驻匪徒有激励去提供一些公共物品的情况。我在后面要提出相反的假设。但是整体上,我要避免假设民主制有更好的激励,因为这会给它一种不公平的条件。我将公平地假设民主政体的政治领导者就像常驻匪徒一样自私自利,并且他会利用任何手段来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对两党的民主政体的观察告诉我们,任职者们喜欢争创"你们以前从未有过这样好的生活"的纪录。如果一位任职者像自私自利的独裁者一样,要从这个社会中为自己获取最大可能的净剩余,显然他将不会使自己与这样的纪录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执政党或总统使全体选民总体上尽可能境遇好些只是为了最大可能获得连任的话,那么我们对民主政体也就过誉了。一位候选人只要获得大多数就会赢得选举,他可以通过将收入从整个人口转移给预期中的大多数就能"买到"一个大多数。为这种转移所需的赋税将有损激励,并减少社会的产出,这如同独裁者将收入再分配给自己的做法同出一辙。在税收上,买选票的这种竞争对激励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将会与理性的独裁者一样有激励提高税率以达到收入最大化水平吗?不会。尽管由于大多数和独裁者一样控制着税收,他们在这一社会中都有涵盖利益,但是大多数还从这个社会的市场中赚取相当重要的一份收入,这就使得大多数人与该社会的生产能力有了更大的涵盖利益。这个大多数与市场收益的利害关系导致了这个大多数比独裁者更少地为了自己而更新分配。这是很明显的,如果考虑到民主政体的大多数在其税率处于收入最大化的那一点上时将会有-种选择权的话。处于收入最大化那一点上的税率,税率的细微变化不会改变税收。这种税率增加一点点将足以减少整个国家的收入,甚至于尽管税率的百分比提高了,但却使所收缴的税额维持原有水平,另一方面,这一税率降低一点点将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收入,甚至于尽管税率的百分比降低了,但却使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对独裁者来说,这就是最佳税率,因为整个国民收入的变化只有通过改变税收,才会影响到他个入的收入。但是处于收入最大化税率时的大多数必定会通过降低税率来增加他们的收入:当整个国民收入增加时,这个大多数不仅像独裁者-样依靠较大的国民收入来征税,而且他们本身也会在市场上赚取更多的收入。因此对于这个大多数来说,这一最佳税率一定比独裁者追求的税率要低。这是最容易的算术题,设想一下最大化收入时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大多数就赚取了该市场中的整个国民收入减少达三块钱之多。这种损失中的三分之一是他自己的损失,这样坏就坏在这最后一块钱的税收了,他也就处于他的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上了。但是如果大多数人错误地选择同样的税率,那么这将会伤及他们自己,因为他们征收的最后一块钱的税使他们损失了两块钱(这包括与独裁者同样损失的那一块钱,以及从市场收入中所得的一块钱)。因此,这个大多数将会选择比独裁者更低的税率和规模更小的自我再分配来使他们的总收入最大化。「9」更一般地讲,当国民收入下降到其所得到的因民收入份额的倒数时,停止将收入再分配给自己对统治利益集团(无论是独裁者的、大多数人的或是其他人的)是有利的。如果收入最大化时的税率是50%,那么当独裁者从征税中获得最后一块钱而使国民收入下降到两块钱时,他会停止增加税收。而作为大多数,比如说,在市场上赚得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三,并且发现最好取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一转移给自己,由于将最后一美元再分配给自己将必然减少国民收入的四分之五,或者1.25美元。因此,一个利益集团越是涵盖面广--它所获得的所有国民收入的份额越大--社会因其进行的自我再分配所导致的损失就越小。相反,一个利益集团涵盖面越小,它对自我再分配所引起的社会成本的考虑就越少。最后所考虑的东西使我们更明白,为什么民主制是由涵盖面大的利益集团来治理的假设能够导致对现实世界的民主制过分乐观的预测。例如小党派常常达不到比例代表制的要求,他们可能仅对社会的很小比例有所关注,因此可能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激励去考虑,他们代表很小范围的选民而要采取的行动对社会的成本有何影响。在特别的利益领域中使统治政策对他们自己有利方面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持殊利益集团,几乎没有激励去考虑对他们的所得进行再分配而造成的社会成本。例如,一个典型的美国院外活动集团所代表的获取收入的能力还不到美国的1%。根据倒数定律,只有当再分配的社会成本至少一百倍于他们在再分配的斗争中获得的数额时,这样的组织才会有激励停止游说对它客户的进一步再分配(Olson,1982)。因此,得出民主制必然会比独裁制有更少的再分配的结论将是错误的。然而,公民所分到的再分配的财产的份额常常是相当不平均的。甚至当民主的政治竞争十分有效时,它也没有给与政府领导人那种独裁者所具有的激励,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定要从社会中榨取最大可能的社会剩余。

四、国王万岁

我们知道,只要有很高的投资率,它的经济就会出现收入最大化,并且在长期投资发生后的很长时间内,还会获得很多回报。这意味着一位有长期限光的独裁者将会试图让他的臣民相信,他们的财产将永久受到保护,既不会被别人偷走,也不会被独裁者本人剥夺。如果他的臣民害怕被剥夺,他们很少会投资,长期下去,他的税收会减少。在持定的税率下,一个社会为达到可获得的收入的最大化,也会需要公正地执行契约,例如长期贷款的契约;而另一方面,只有长期如此,才会获得全部收益。一个国家为了从长期契约中获得全部好处,也会需要稳定的货币。这样,一个常驻匪徒将会以税的形式获得最大的收获--并且他的臣民也将从国王对他的王国的生产力的涵盖利益的关心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只要他有无限长的眼光,并且只要他的臣民总体上相信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会永久地受到尊重,同时相信钱会保值。现在设想一下,如果一位独裁者所关注的只是到下一年为止的情况,那么他将会对任何整年的税收小于该财产总价值的资产,如有可能剥夺的,决不会放过机会。他也将会从忽视长期契约的执行、否认他的债务以及铸造或印刷他能花的新货币中获得利益,即使这样做最终会带来通货膨胀也住所不惜。极端地、当独裁者没有什么缘由来考虑该社会未来的产出时,他的激励就像一个流窜匪徒一样,那本来就是他应该的样子。「10」可以确信,理性的独裁者将会有一种激励,因为他的利益与他的臣民的投资和贸易的增长相关,他会许诺永远不会没收财富或否认资产的所有权。但是独裁者的许诺是不能由一位独立的法官或其他独立的权力资源来强制执行的,因为这里所界定的独裁权力意味着这个社会中不可能有任何使独裁者不能制服的法官或其他权力资源。由于这一点及任何独裁者因为权力的动摇或不能继承而有可能会目光短浅,独裁者的许诺从来都不会让人完全相信,因此,我所提出的理性的、自私自利的独裁者的模式,实际上某种程度来说,是对这类独裁者统治下的经济运行过于太乐观了,因为它明确地假设他们有(他们的臣民也相信他们有)一个无限长的计划前景。许多独裁者至少有时目光短浅:历史上君主和独裁者所做的没收、拒绝偿付贷款、使货币贬值及造成通货膨胀的例子几乎难以数清。或许有关君主时间视野的重要性的最有趣的证据,来自于对君主寿命的历史性的关注,以及那种曾经有过的普遍的对王朝社会的信赖。有许多希望国王走运的方式;但是正像前面所证明的那样,当国王的臣民说"国王万岁"的时候,他们有更多的理由是真诚的。如果国王期望并重视王国的继承权,那样会进一步延长计划视野,对他的臣民也是有好处的。尽管国王的儿子是承担这项工作的最佳人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历史上王朝继承制的盛行也可能应将其归于另一个被忽视的专制主义特征。任何一位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从定义看,在其社会中,也不可能有独立地选择下一位统治者并将其选择强加于社会的权力资源。独立地任命一位新的统治者的能力将意味着这种能力可能被用于撤换或约束在位的独裁者。因此,正像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现代专政所表明的那样,绝大多数独裁政体就他们的本性看,对继承权危机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特别敏感。这些不确定性加剧了前面所描述的短期视野的问题。在这些条件下,如果对下一位统治者可能是谁有一致意见,那么对社会来说是有好处的,因为这减少了由于缺乏能确保权力顺利继承的独裁国家式的独立权力所引起的社会损失。因此,在独裁的情况下,王朝的继承可能是社会的期望,因为它或许减少了继承权危机的可能性,还因为它或许使君主更多地关心长远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五、民主、个人权利与经济发展我们已经看到,当一个独裁者有相当短的时间视野时,没收他臣民的财产、废除他所签署的向他们借钱的契约及总体上忽视他的选择机会中的长期经济结果都符合他的利益。甚至独裁者受到具有短的时间视野的人引导,而那种可能性始终存在,这总会减少对投资和长期契约履行的信心。在一个经济中,如果个体想要对他们所积累的财产受到尊重,对他们所签署的契约会得到公正的执行有最大的信心,他们需要什么呢? 他们需要一个尊重个体权利的可靠的政府。但是个体权利一般而言是一套特别的政府制度的产物。没有政府就没有私有财产!一个流窜土匪的世界里,某些个体可能有财产,但是不存在一种由社会保证的私有财产的索取权。除非有-个能诉诸国家强制权力的公正的法庭体系要求个体尊重他们已经签署的契约否则就典型地不存在可靠的契约行使。但是个体需要他们的财产和契约权利不仅不受私人部门的其他个体的侵犯,而且不受社会中有最大权力的实体,也就是政府本身的侵犯。只要一个经济中有被信赖的足够强大的政府长久存在,并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和契约执行权不受侵犯,那么它将能够从投资和长期交易中收获全部潜在的收益。为得到一个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政府,社会需要什么呢?令人感兴趣的是,使个体拥有最大限度的经济发展权利所需的这些条件,恰恰与维持一个持续的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条件相同。显然,如果个体,包括执政政府主要的竞争对手,缺乏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缺乏财产和契约受到保证的权利,或者如果法治不被遵守,甚至当要求现政府下台时也是如此的话,那么一个民主政体是不能生存下去的。因此,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像前面的理由所阐述的那样,人们信心十足地队为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会延续好几代的社会只能是有保证的民主社会。在一个独裁统治的国家,独裁者常常会有短期的目光,缺乏保证有秩序的合法继承的任何独立权力意味着,在现有的独裁者死后会发生什么实际上常常具有不确定性。历史甚至没有提供一个专制的统治者持续尊重他的臣民财产和契约执行权利的这样的例子。同时也应当承认,民主政治领导人的任期、职位占有和时间视野甚至可能比典型独裁者的更短,并且民主政体因此会大量变失效率。但是在可靠的民主政体中,可以期待权力的继承是在法制下进行的,司法权和个人权利的履行不会是类似的短视行为。在可靠的民土政体中,许多个人很有信心地签订超长期的契约,为曾孙建立信用(信托),及创建他们所期望的无限期地运转下去的基金会,这都反映了他们期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无限的未来中得到保证。那么资本常常从持续地或不时地出现独裁统治的国家抽逃(甚至这时这些国家有相对很少的资本)到稳定的民主政体国家,也就不令人感到奇怪了,即使这些民主国家已有相对好的资本供给,而只能提供相对低的报酬率也一样。类似地,从契约密集型活动中获取收益,如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也主要被稳定的民主政体国家如美国、英国和瑞士所获取。尽管经验表明当相对贫困的国家有一位碰巧实施了不寻常的好的经济政策的强大的独裁者时,他们能够超乎寻常地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仅能持续-两个独裁者的统治期。取得最高经济发展水平和享有连续几代的良好经济运行状况的国家都是稳定的民主整体的国家,这并不是偶然的。民主政体的国家赢得战争的可能性大约也是专制国家的两倍。(Lake,1992)六、不可能存在的跨越民主政体是如何从独裁政体中形成的?观察独裁政府如何出现的,以及理解为什么它曾经是定居农业发展以来的占主导地位的政府形式,这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决不会有一位不够强大的入能以税收形式享有获取财富的权利。认识民主政府如何能从独裁政体中形成则是相当困难的。如果设想是由于独裁者的臣民不堪忍受他的勒索,就会推翻他,那只能是一个逻辑错误。同样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大集团凭借历史记录中缺乏社会契约的情境,达成一致来获得统治优势,也含有群众不会推翻独裁者的意思,如果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经济状况更好的目的而已。至少从第一个暴君到萨达姆·侯赛因的历史证据表明甚至当那些有决心的独裁者强加给他们的入民很多可伯的苦难时,他们仍能够存在下去。当他们被替代时,那是因为其他原因(如继承权危机),并常常由另一个常驻匪徒所替代。「11」什么特殊的环境使得多少有些民主的「12」或至少多元的政府从独裁政体中形成才是合理的解释呢?一个明显的特殊条件是,部分由于前面列出的原因,最富的国家是民主政体的国家,而民主政体国家通常在与他们的主要的独裁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不论是法西斯还是共产主义。这些胜利的民主国家有时鼓励或资助其他国家向民主制的转变。在某些情况中,如二战后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取得胜利的民主国家多少都会要求被征服的国家采用民主制度作为予以独立的条件。理论上的挑战不是要解释这些转变而是那些完全内在的和自发的转变。要证明最初的或自发的民主国家得益于民主文化或无私的领导入是很容易的,这将是一种特别的逃避。这里的任务是要用这篇论文一直使用的简洁的理论来解释向民主政体的这种自发转变。这一理论认为,解释民主政体自发形成的关键是缺少产生独裁制的一般的条件。这项任务是要解释为什么一位组织推翻独裁者的领导人将不使自己成为下一位独裁者,或者为什么任何一个推翻独裁者的谋反组织将不组建一个统治集团来把持权力。我们已经看到,独裁是最有利可图的职业,并且绝大多数政变和动乱的发起人都在指定他们自己为独裁者。因此,这里的理论预计,当组织安排推翻独裁者的这个人或某些人或集团领导人们不能建立另一个独裁政体的时候,民主政体可能会自发地形成,虽然他们这样做同样会获得很多利益。我们能从我们所提供的理论中推导出独裁制是因历史的偶然事件才被阻止的,而民主制也是因此而被允许发展的,这位权力处于均衡或对峙状态一-力量和资源的分散使得任何一位领导人或任何集团不可能制服其他所有的人。但是这种推论没有给我们任何有独创性的结论:相反,它正好说明这是历史和政治学中研究民主政体形成的一些文献所归纳出来的较重要的发现之一。如果这里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著名的"辉格党对英国历史的解释"中,以及政治学家如罗伯特·戴尔(Robe·Dahl,1971),特别是塔图·万翰思(Vanhanen,1989)所给出的有关民主政体的解释中,一定有一种重要的真理因素。如果我们提出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证明民主政体的形成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资源分散使得任何一位领导人或集团不能得到所有的权力的文献也是正确的。然而为了关键性的细节再追溯一下这一理论还是必要的。甚至当有一种使任何领导人或集团不能拥有对大的领域或司法权进行总体控制的权力平衡时,每个集团的领导人或许能够将他自己确定为一个小地区的独裁者。控制大的领土所需的权利和资源的分散可能手致一批小规模的独裁政体,而不是民主政体。然而,如果不同的竞争性的集团被搅在一起共同统治一个范围很大的、轮廓清晰的领土,那么小独裁政体则是不可行的。如果有能力组建小规模独裁政体的每位领导者相信一个小规模的领土将不会存活下去的话,无论是否因为其他独裁者侵入或任何其他原因,小独裁政体也是行不通的。如果混合区域或任何其他的原因排除了领土分成许多小型独裁政体的可能,那么当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的情形时,对于每个集团的领导人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分享权力。如果没有一位领导人能够征服其他人或使他的追随者分到分割开的领地,那么这种选择只能是要么进行毫无结果的战斗,要么以相互容忍的态度搞出一个停战协议。在这些情况下,和平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的提供对所有集团来讲都是有利的,这样,不同集团的领导人都有激励为这类的公共物品的供应制定出共同满意的安排。一定的和平环境,对于能够与他人签订互利契约的每一个集团的领导人和其他个人来说,会有更大的利益,而且对建立一个公平的和独立的司法制度也有共同的兴趣。由于有几个集团,事先不能确定选举将如何进行,然而每个集团可以通过与其他集团结盟的方式,确保没有一个集团将持续地处于选举优势。因此,和不同集团的领导人之间达成的一致同意的协议一样.选举能够与每个集团的领导人及成员的利益相一致。尽管有相当多的民主政体,但是没有几个是自发的和完全自主地从独裁制向民主制过渡的。在讲英语的社会中的大多数民主制应归功于多元主义和在17世纪晚期英国形成的民主政体,因而对这里所提出的向民主制过渡的论点他们通常不能提供一个完全独立的检验。幸而,英格兰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民主政体的最初形成(并且它从高度受限制的公民权向普选权的过渡是非常渐进的)恰好与现在这一理论所预测的民主政体过渡的逻辑相吻合。在英国国内战争中没有持久的赢家。英国新教运动中的不同倾向性和经济与社会中与他们有联系的各种力量之间或多或少均衡搭配。由于会有大量的代价很高的战斗,同时,在克伦威尔之后,必定没有人有那种击败其他所有人的能力。所以,尽管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有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他们犯了许多错误及错过了各种选择机会,最终使几乎所有通常有冲突的新教徒和其他政治倾向的人都联合起来反对他们,结果导致了他们总体上的失败。获得胜利的领导人、集团或由各种倾向的人中没有什么足够强大到将其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其他所有人或产生一个新的独裁政体。没有人有激励去给予威廉或玛丽建立这种政府的权力。对每-个拥有权力的领导人和集团来说,可能的最好的选择是要商定一个包括他们所有人的、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及通过一种独立的司法权和一个权利法案来为防止其他人的权力提供某种保证。(公民权的普及是一个太长的故事,很难在这里讲它。但是我们不难看到,一旦这个社会确定地成为非独裁政体和安全的多元主义社会,新生的集团能够成功地利用特殊的特权利益集团曾有的相互影响——以及增加迫使特权集团承受的镇压的代价——形成一种更广泛的选举权。)由于有了一位严格受到限制的君主,一种独立的司法权,及一个权利法案英格兰人民在一定的时候逐渐对他们所签订的任何契约将会被公正地执行,以及私有产权(甚至对爱非议政府的人来说)是相对安全的,有了相对高的信心。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执行权可能在1689年以后的英国比别的任何地方更安全,且工业革命开始于英国,那是光荣革命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后发生的。「13」尽管在美国(和在其他一些英国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民主制的国家政府的形成部分地应归功于大英帝国的榜样和影响,同时部分地还应归功于缺少有能力压制其他人的任何-个组织或殖民政府。这十三个殖民地互不相同,甚至在像奴隶制和宗教这类重要的事情上也是如此,并且他们中没有一个有控制其他殖民地的能力。总体上,这些分离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已经经历丁相当程度的内部的民主政治,并且由于他们有不同的宗教和经济团体,许多殖民地还处于内部分裂之中。当然,许多美国宪法创始人也深切地意识到保留权力分散(制约和平衡)的重要性,即阻止独裁。七、独裁制与民主制进程中的不同资源由于人性是极其复杂的,而个人又几乎不会仅以纯粹的动机行事,那么我一直用来展开这一理论的那种理性的自私自利的假设显然过于简单以至不能公正评判现实。但是我所使用的漫画手法的假设不仅简化了令人生畏的复杂的现实,而且引进了一个公正的要素:所有的政权都被假设了相同的动机。在较丰富的和较为现实的行为假设下,结论可能也强得足以把握。使用同样动机假设相同样理论来探讨独裁制和民主制,也显示出在独裁制下和民主制下的经济增长资源和进步障碍的主要差异。在独裁制中,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的资源,及这些公共物品取得社会进步的资源可能都归结于独裁者的涵盖利益。独裁制在长期发展中的主要障碍是个人权利,甚至像财产权相契约权这样的相对非政治的或经济的事物,可能从来都不是可靠的,至少长期来看是如此。虽然民主制也能从涵盖利益大的公职和政党那里获得很大的好处,但是这绝不是总能被理解的(0lson,1982,1985),在长期稳定的民主政体中,为防止狭隘且持殊的利益集团支配经济政策制定而产生的可怕的困难,也不被人理解。另一方而,民主政体对防止他们的领导人敲诈社会剩余也有极大的优势。民主政体也有这样突出的优点,即同样强调,为一个持续的民主政体所必需的个人权利,也为对财产和契约执行的安全的权利所必需。对民主的道德呼吁几乎受到了普通的赞扬,却很少有人理解它的经济优势。

注释

[1]人类文化学资料详尽的调查中有大量的证据显示,我们缺少在最原始的人类中的有关奴隶的资料,而在较为先进的农业社会则很常见(Hobhouse,Wheeler and Ginsberg,1930)。因为在据采集野果和打猎为生的社会中,奴隶是无利可图的(0lson,1967)。

[2]的部落有时能形成联盟,这样通过自愿行动增加了可能获得集体物品的人数(olson,1965,62-63)。某些最早的农业社会可能具有这样的特征。但是当小组织本身的人数变得很大时,人数过多的问题R显露出来,并使自愿集体行动变得不可行了。

[3]引用的许多最好的文献和有价值的新的分析都扩展和检验了"集体行动逻辑"中的争论,见Hardin,1982和Sandler,1992。

[4]这一文献极有建设性,极有趣,但是某种程度上对于它试图用自愿交易的思想方法解释政府,则并不令人信服。诺思强调交易成本和契约的同时,也用"掠夺性的国家"和集体行动逻辑的思想描述国家.所以研究方法肯定有别于ba泽尔(Barzel)的。[5]切身利益的定义及其重要性的证明.见01son,1982。这一理沦的逻辑结构,即涵盖利益将涉及社会发展的结果。只有极少组织不符合这一逻辑,显示了小组织能进行自愿的集体行动而大组织则不能。[6]从文明角度看.甚至在历史看,许多更引人注目的进步出现在某种民主的或非独裁的社会,例如古代的雅典、罗马共和国、北意大利城邦、17世纪的荷兰以及(至少出现于1689年以后的)大英帝国。对于人类前进中非独裁管辖权的非比例代表制所进行的解释是在这篇文章的后面提出的。[7]这里提供的这一理论不仅适用于**主义独裁,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独裁,尽管这一理论需要考虑约瑟大·斯大林(Jospeh· stalin)开创的"暗含的税-价格歧视",使之得到详尽的论述。这创新能使SDL主义政权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所获得社会产出的份额比其他政权更大。这解释了斯大林何以成功地使苏维埃成为一个超级大国,以及许多**主义政权何以有极大的军事能力。它也使这种制度产生了对它的管理干部的一种独特的依赖,而最终证明这一点是致命的。如何将这一理论应用于主义独裁国家和那些转型中的社会,见Clague and Rausser 1992第四章;Murrell an Olson,1991,Olson 1993.[8]熊彼特在他的《税收回家的危机》一文中的分析,他写的是第一次大战中奥匈帝国后期的过高的税负;而埃本·卡尔顿则在其经典之作《玛格迪玛帝国》中进行了分析。[9]在当前理论提出的对这一结论的算术上的和几何学上的证明,及许多其他技术问题的分析都可查询到。[10]当战争侵蚀了独裁者对王国边界信心时,与独裁者对特定领土的占有有关的时间视野缩短了--即使他相信他将会对某些领土保持控制也是如此。极端情况下,独裁者对他将会控制哪块领土完全不确定时,他就相当于流窜的匪徒。当常驻匪徒在自然和军事上对领土有防御能力时,比起流窜的匪徒来,好处显然太多了。令人感兴趣的是,历史上最早的国家出现在一位人类学家称之为"环境上有明确分界的',地区,也就是可耕种的土地被沙漠、山岭或海岸所环绕(见Carneior,1970)。这种环境上的分界不仅提供了军事上可防御的边界,而且也减少了战败的部落逃到其他地区以便能补充自己的机会(正像Carneiro指出的那样)。这反过来也意味着,社会演进的早期阶段那种-致同意的民主特征,比起其他环境来说,在那些地理分界明显的地方会更早被独裁国家所替代。[11]由其他类型的原因引起的更多例子,见0lson,1990。[12]为了简短,这里的民主政体被定义为竞争性的选举、社会多元化和独裁的缺位,而不是从普选权上来看的。尽管如何将较窄的选举权变成较宽的选举权可能能用这里所提供的理论逻辑的简单扩展来解释,但是使这些扩展完善起来,并对照历史证据检验它们将不是一件小任务。[13]作为城市的增长怎样在中世纪和现代欧洲早期的民主政体的或较少专制的政权中更迅速的重要证据,见Delong和Schleifer,1992。实际上,Delong和Schleifer的论文是对我所提出的民主制的那些有利条件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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