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

凶手被杀真实案例(凶杀案中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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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被告人拥有的法定权利,谁都不能剥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而且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予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也要告知他这项权利;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也是受理案件3日内,要告知这项权利。公、检、法三部门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告知,不告知即程序违法。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执行的好坏,不仅反映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完善,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

凶手被杀真实案例(凶杀案中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2)

凶杀案,为什么会有律师为其辩护?

凶杀案,一定会有律师为凶手辩护的,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刑诉法》3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凶杀案,一定会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管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和介入,保证案件实体及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被告人形形色色,非常复杂,有的还是文盲。他们基本是都不精通法律的。

公诉人是专业的,被告人是不专业的,他说一个法律名词你都不懂,怎么反驳?所以,两者的对抗就是不公平的。

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即制度上的制约。律师是专业,在法庭上他们可以对抗公诉人。而且就其制度的存在来看,律师有着其他人士并不享有的权利,阅卷、会见、调取证据等等,不要小看这些。

凶手被杀真实案例(凶杀案中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3)

就拿杀人案件为例。

先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个法条的规定,也可以给“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何还有律师为他辩护”这个问题做个答案:即使其承认了杀人,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那这里面就涉及到被告人承认其杀了人,也有了一些证据,那这些证据就很关键,能不能被认定。如果被认定了,那被告人就会被定罪;没有被认定,就不能被定罪。

凶手被杀真实案例(凶杀案中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4)

给“坏人”进行辩护的人,不能主观臆断他就是坏人。

现实社会里,不排除个别辩护律师为了私利,通过伪造证据、贿赂办案人员为“坏人”极尽开脱,这样的人必须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纵观为“杀人犯”做辩护的律师队伍主流来看,都还是依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进行辩护的。“杀人犯”也是人,他做的“恶”要严惩,但他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也要给予他,比如说投案自首、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的情节,以及作案动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细节,都需要辩护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事求是向法庭阐明,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另外,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适时介入,也会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给办案机关“提个醒儿”,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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