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每个单位必须的嘛(你真地享受对了吗)(1)

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自己的带薪年休假,有人想休,以便让自己好好休息休息;也有人不想休,想领取未休年休假的补助,毕竟是3倍的日工资!由于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并不是很明确,导致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的认识存在分歧,由此产生的涉诉案件频发。

烟火律师现对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澄清认识的误区,切实避免和减少诉讼发生。

一、年休假的性质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但年休假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是劳动报酬还是单位福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司法判例也是存在分歧。

烟火律师认为,带薪年休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时间,另一种是单位为提高员工的福利而在法定带薪年休假基础上设立的带薪年休假时间。针对第一种情况,因为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其相应的未休补助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不可约定降低。第二种情况下的未休补助属于单位福利,依据单位的明确约定来执行,不符合发放条件可以不发,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

【案例索引】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海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8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至于防暑降温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依法支付了被申请人上述费用,故原判决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虽系自动离职,但其离职原因是因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所致,原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年休假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取决于年休假的性质认定。

如果带薪年休假被认定为劳动报酬,则使用特殊仲裁时效;如果带薪年休假被认定为单位福利,则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至于最终如何认定,则由个案的法官决定,并无定论。

【案例索引】

王士刚、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原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申202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未休年休假另行支付的200%工资实质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种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适用工资的特别仲裁时效。因此原审认为王士刚主张2017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李征、天津市蓟州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津民申43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关于李征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故原审法院确定李征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并按照李征日工资的200%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并无不当

三、年休假的享受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均可以享受,但是必须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然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案例索引】

邓春洪与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渝民再158号

本院再审认为,……邓春洪2015年11月、12月因自身原因没有到岗上班,实际处于休息状态,公司仍然全额发放工资和奖金,已经保障了邓春洪剩余带薪年休假的权益。2016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邓春洪仍然因自身原因没有到岗上班,实际处于休息状态,公司也已经按月发放工资,邓春洪不存在未休带薪年休假。

五、年休假的天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所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最长为15天,最少为5天。一般在当年安排休假,不能跨年度休假。而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实践中,有些是全部休完,有些是休了一部分,有些则一天未休,具体的剩余未休天数为年休假总天数除去已休天数,则为当年实际未休天数。

如果职工当年工作未满一年离职,其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带薪年休假的补助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烟火律师认为,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标准实际是按照法定休假日的标准计算,即日工资标准的3倍发放。在实践中,如果职工在提供劳动时已经正常领取了劳动报酬,则未休年休假的补助只发放其日工资的2倍部分,超出部分视为单位福利。烟火律师看到,部分裁判案例直接支持3倍日工资,没有考虑和扣除正常支付的工资,是错误的。

七、日工资基数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案例索引】

朱志成、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2民初11414、12015号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4日,原告以未休年假、未支付年假工资为由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带薪年假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未支付年假工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5日解除,被告应当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原告2015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9天(358天÷365天×10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698.43元(16,401.23元÷21.75天×9天×200%-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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