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容转载自知乎:章牧之offer这个单词,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听说过,不管是哪位同学拿到了国外大学的offer,还是有的同学收到了心仪公司的offer,但是肯定很多人都有疑问,为啥offer这个单词非得用英文表达,为啥不用录取通知书等中文表达呢?今天帮帮就给大家科普一下offer,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offer用法有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offer用法有什么(为啥不能用中文表达)

offer用法有什么

部分内容转载自知乎:章牧之

offer这个单词,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听说过,不管是哪位同学拿到了国外大学的offer,还是有的同学收到了心仪公司的offer,但是肯定很多人都有疑问,为啥offer这个单词非得用英文表达,为啥不用录取通知书等中文表达呢?今天帮帮就给大家科普一下offer!

目前市面上存在的 offer 有两种,一种信息比较丰富,甚至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进行签署;一种比较简陋,可能(最多)只有职位、薪资等几个关键信息。他们都可以规整为:录用通知书。

而录用意向书一般只会传达出:「你被我们 xx 部门录用」或者「你在 xx 职位中面试通过」等信息,前来询问你是否愿意加入我们(一定程度上等同于 表白?)。

先说 offer

这几年职场上人都爱说「我收到了一份 offer 」或者「我给你发个 offer 」。其实最早的时候,offer 一词只用在学校中,尤其是国外的学校都很喜欢用这个。

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去某某大学读书,学校审核你的材料,觉得没问题了,给学生发一个 offer letter 或者叫 Firm offer (好像叫各种的都有)。后来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我工作年限不够那么长,如果有知友知道可以评论区提出),公司都会开始采用这种方式,在入职前给员工发送一封 offer letter ,大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录取信息(时间、地点、公司主体)

录取的职位、title、汇报对象

薪资福利(基本月薪、年薪构成、期权/股票)

报道需要带的材料

试用期及其他规章制度

.......

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属于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一部分/劳动合同以外的独立协议

(事实上我知道很多公司为了更合理的劳动合同结构,直接会把 offer 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本身一部分

那么重点来了:offer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

坦白讲,算是个盲区。目前国内对于 offer 本身的定义很复杂,不过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确有过多起案例作为参照,说明实践中,法院有可能这样认定「offer 本身作为合同约定条款」,或者约定解释为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协议。一旦出现违约/未能尊属offer中的条款,仲裁中基本都是企方败诉。

接下来,划重点,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从过往案例中推测得出,可能属于以下情况:

发送过来的 letter 中,如果包含以下签署劳动合同的关键信息,有可能会被判定,比如:

入职日期

岗位编制、汇报对象、部门

基本月薪、年薪

福利(期权/股票)

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信息

试用期有关的相关制度

那么,回归法律本身,劳动合同法仅对已签署劳动合同后的缔约有明确讨论(下面会说)。offer 本身,是比较模糊的存在。

在正式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约之前,一但企方毁 offer(在候选人本身信息和材料不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申请仲裁,一旦仲裁胜诉,企方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然,除此之外,offer 企方违约本身也存在非常高的舆论问题风险和 PR 问题。我们偶尔也能在某知名职场社交 APP 上看到 「某某公司毁 offer 」的新闻,所以各位 HR 同行千万别这样做......

当然了,你问我,企方什么时候能无责任取消 offer 呢?比较常见的是以下情况: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完整地提供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即信息造假(比如学历证明、离职证明等);

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在约定⽇期报到,且没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比如未和公司 HR 沟通协调更改时间);

未在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接受 offer (比如有的公司会要求「请在接收到本通知函之后 3 个⼯作⽇内邮件回复确认以上信息,并接受该录用通知」或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接受。

PS:若劳动者逾期答复的,可视为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后,劳动者要求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不过一般情况下,这种事儿发生的几率比较小,大多数互联网公司的目的还是把这个人招进来)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 元,但是对于应届生来说,已经很高了。

但是,劳动法本身是有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一定角度来说,三方的违约金其实是灰色地带,但是如果可以的话,还是争取不要签带违约金的三方吧。或者说你选择好了,就不要再轻易更改了。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给应届同学们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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