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11175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梅、田师态(以下简称张艳梅、田师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张艳梅、田师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张艳梅、田师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张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张艳梅、田师态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田师态,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和谐世纪,居民身份证号:51052119740405****。
张艳梅,女,1977年5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和谐世纪,居民身份证号:51052119770509****。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68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4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艳梅、田师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官胡振东 010-85998377
法官助理刘旭龙 010-86377370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胡振东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张某申请执行田师态、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2021)京0105执1117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5民初368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张艳梅、田师态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5万元(于2021年2月14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5万元);二、如被告张艳梅、田师态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任一期义务,则原告张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张艳梅、田师态还应再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五万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张艳梅、田师态负担(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26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张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田师态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4年4月5日
身份证号:51052119740405****
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和谐世纪
被执行人:张艳梅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7年5月9日
身份证号:51052119770509****
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和谐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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