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双流区发改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成都市垃圾处理费文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成都市垃圾处理费文件(双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有变)

成都市垃圾处理费文件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双流区发改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现对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工作的必要性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用以补偿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单靠政府财力是无法长期有效解决的,必须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必要的。

目前,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费参照1998年原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成价行﹝1998﹞2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已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双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以及《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双流区政府应当完成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定价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其他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各功能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成本合理分摊的原则,结合成都市本级以及其他区(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提出如下两种双流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方案一:

1.居民住户(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2元/人•月。

3.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4.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①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②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③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④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⑤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3)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①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每月18元;

②经营面积21-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每月36元;

③经营面积5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月72元。

5.自收自运单位50元/吨。

方案二:

1.居民住户(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8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5元/人•月。

3.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30元/吨。

4.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3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①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20元;

②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40元;

③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80元;

④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20元;

⑤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20元;

(3)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①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每月20元;

②经营面积21-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每月40元;

③经营面积5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月80元。

5.自收自运单位50元/吨。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赶紧反馈你的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时间

2021年7月5日至8月6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549596491@qq.com2.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三段88号,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服务科),邮政编码:610200。


记者 | 王兴国

编辑 | 李丹

审核 | 刘云涌 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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